案例
张-强和王-芳是一对情侣,双方为筹备结婚,于2003年5月共同购买了一套价格49万余元的房产,并与房产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所购房屋的首付款和契税等由张-强支付,张-强还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组合贷款30余万元。2004年,两人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经有关部门核准,房屋产权登记在张-强和王-芳两人名下。
房屋交付后,张-强出资装修了房屋。但此后双方为琐事发生纠纷,感情破裂。分手后,两人多次协商处理共同购买的婚房未果。
王-芳遂诉至法院,要求根据房屋权共同共有的事实,分割系争房屋。分割方案为房屋可以归张-强所有,张-强须按目前平均价支付其一半即65万元。
庭审中,张-强不同意分割系争房屋,他认为当初购买房屋是为了结婚,首付款和契税都是自己支付的,购买时王-芳提出要作为共同购买人,自己是基于双方要成为夫妻的前提才同意的。
但是现在双方恋爱关系已经终止,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还是道德的角度,王-芳都不能对房屋享有权利。
析法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产权人以登记为准。系争房屋的权利人为张-强和王-芳,双方对此都没有异议,应认定该房屋为张-强和王-芳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人享有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因此。原告要求分割系争房屋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由于本案系争房屋购买的钱款(包括贷款)均由被告支付,并由被告出资进行了装修,原告王-芳并没有出资。
依照法律规定,在分割上应当适当考虑双方应得份额,故原告王-芳要求以房屋一半的市场价进行分割的要求,与法律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该套房屋权利归被告张-强所有,张-强应支付原告王-芳房屋产权折价款7万元。
答疑
房地产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关于房地产这种不动产的权利归属问题,我国实行登记生效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即房屋的权利人是根据房地产权利登记凭证上载明的权利人为准的。因此在本案中,房地产权证上产权登记人是张-强和王-芳两人,所以该套房屋应属双方共同共有。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王-芳要求分割共同共有的财产于法不悖,应予支持。但是共有财产的分割一般有以下几个原则:
一、自愿原则,有约定的从约定。
二、公平公正原则,共有人对共有物产生做出贡献的大小,如果不能区分贡献的大小,原则上是均分。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双方在结婚前并没有对共有的房屋如何分割达成约定,因此应当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来分割共有财产,张-强出了系争房屋的购房房款及办理相关手续的资金,并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主要份额理应归其所有。该套共有房屋,张-强做了几乎所有贡献,但是房屋在两人共有的过程中升值,对这部分的增值款,双方都有一定的贡献,所以法院最后判决,王-芳酌情分得7万元房屋折价款。
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按照以下原则分割:1、双方协商房产的分割比例;2、如果无法协商房产分割比例,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房产;3、如无法确定出资额的,按照等额分割。
行为人用赃款购买的财物,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用赃款购买的财物属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范畴,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一般应及时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问:我是非深户,在户籍所在地从88年~2009年连续买社保,在深圳从01年买社保至今。我还有3年退休,到时候可否选择在深圳拿退休金?重复买的社保怎样处理?答:根据《暂行办法》按照"唯一性"原则,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即: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
保险公司倒闭之后,购买了保险的当事人可以在保险公司破产清算时将保险合同进行转让。我国《保险法》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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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清算出租的房屋如何处理企业破产清算受理后,对于出租的房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将出租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
情侣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分手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适用进行分割:1、双方有财产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的方法分割;2、双方协商分割;3、协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诉分割,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出资比例进行判决。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
情侣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分手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适用进行分割:1、双方有财产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的方法分割;2、双方协商分割;3、协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诉分割,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出资比例进行判决。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
第一,结婚前,双方父母出资,房子落在夫妻双方名下,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父母的出资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 第二,结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房子落在一方名下,房子属于夫妻公共财产。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第三,结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不论房子落在一人还是双方名下,房
婚前双方出资购买的房子,如果登记了双方的名字,那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应该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如果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那房屋应该归登记方所有,但是需要返还另一方的出资款。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
怎样分割与父母共同购买的房产按照份额进行分割,也需要给父母预留一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
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能分割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由夫妻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使该房产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1、婚前双方共同出资,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婚姻登记之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房屋并办理按揭手续,结婚以后双方共同还贷的,产权虽然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该房产应认定为
如果没有遗嘱需要按照法定继承程序对房产进行继承的。由于您的情况比较复杂,而我对您的详情了解不足,可能暂时无法做出全面的回答,建议您最好是向律师当面咨询,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您。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并按揭贷款,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不属夫妻共同财产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
1、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入户的书面报告; (2)房屋产权证、他项权证或收件收据; (3)购房人与入户者关系证明、户籍证明(或户口簿)、以及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指非农业户口); (4)未满18周岁者不得单独立户;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办理程序 购房者申请入户,持以上的有关证明材料到派出所申请,凡被批准购房入户者,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
您好,按照双方之间合伙协议约定办理
需要和开发商协商,撤销备案,重新签订购房合同
是可以变更的,但需要你的同意
《民法典》规定同居一方去世,另一方没有继承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权的实现方式有法定继承以及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子女以及父母。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