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考者和工作人员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
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六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并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一条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负责组织考察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送负责组织考试录用的部门。
第十三条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报考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报考者。
第十五条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辞退处理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其中,公务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报考者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录用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的管理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同时废止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6月9日第17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 2014年7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保证招生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省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结合我省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
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录“门槛”降低《意见提出适当降低招考职位学历要求、放宽招考专业限制、适当调整报考职位年龄条件、不限制工作年限和经历等六条措施据新华社电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就在艰苦边远地区适当降低公务员进入“门槛”的要求提出具体措施,并对西藏和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以及新疆南疆地区
公务员违规出境的处理是:1、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2、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驾驶证过期一年之内,驾驶证不会被注销,驾驶人只需在超过有效期一年内换领新证即可。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满一年,则驾驶证被注销。被注销驾驶证不超过两年时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需要限期接受处理,否则对你不利
具体可以向交警部门核实原因
根据《关于严肃查处公务员酒后驾车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按照交通安全法处罚外,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发现一次酒后驾驶的,给予诫勉教育,并通报批评;因醉驾被拘留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隐瞒事故真相,妨碍调查处理,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从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酒后或醉酒驾驶公车的加重处理。发生
“从近些年查办的案件情况看,涉案领导干部违规向私企老板借贷问题较为突出。”据媒体报道,云南省普洱市针对一些领导干部以借贷为名大搞利益输送、变相行贿受贿等问题,在全市开展领导干部违规借贷问题专项整治,严查利益输送,治理不良政商关系。一、党员干部能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吗?一般来说,党员干部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没有挪用、拆借公款,仅是将个人或家庭的合法收入出借给有实际借款需要的人,并与之按照当地常见利率标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单位: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执行日期:2013-01-01 颁布日期:2012-12-03 文号:令第2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一、公职人员考试违纪违规的怎么处罚1、公务员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公务员考试违纪将面临行政责任处罚;2、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还会面临刑事处罚。法律依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一) 抄袭、协
告诉老师,你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通报我作弊 ,损害了我的名誉 ,不澄清的话我会起诉你。。。(可别说是我说的)
监察局对嫌疑违纪干部进行立案审查后果是三种:1、干部没有犯错,积极配合调查,纪委会帮其沉冤得雪。2、干部有问题,那么纪委将会根据所犯过错进行处分。3、干部违纪违法,纪委将先根据所犯过错进行处分,在交给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判决。依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1、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
招聘单位在公开招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备案)招聘方案,擅自组织公开招聘的;(二)设置与岗位无关的指向性或者限制性条件的;(三)未按规定发布招聘公告的;(四)招聘公告发布后,擅自变更招聘程序、岗位条件、招聘人数、考试考察方式等的;(五)未按招聘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6-08-26 颁布日期:1996-08-26 文号:中纪发[1996]1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国企吃空饷认定及处理办法:1、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2、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这种不当得利行为,损害的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合法利益,给国有资产造成了损失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吃空饷处理方法是:停发或核减(销)工资、津贴、补贴、补助费、离退休费、
您好,未成年人时犯罪档案被封存的,不影响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这也是档案封存意义所在,所以未成年人犯罪能开无犯罪记录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