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的手段有哪些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贪污罪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中前者是本罪的主要客体。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
根据刑法第91条的规定,公共财产是指:
(1)国有财产;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资金的财产。此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职范围内的权利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经手、管理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不是指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进出某些单位,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对象等与职务无关的方便条件。
例如,会计利用与出纳一起工作的便利,趁机配制了出纳所管的保险柜的钥匙,将保险柜中的现金盗走,就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的行为,而是属于盗窃行为。
其次,贪污的手段包括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所谓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经手、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主要表现为应上交而隐瞒不交,应支付而不支付,收款不入帐,擅自赠与他人或非法转卖等。
所谓窃取,又称监守自盗,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方式将自己合法管理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例如,仓库保管员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秘密拿回家而不登记。
所谓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例如采购人员多报差旅费或谎报有关开支,骗取公款。
至于其他手段,如利用职权,巧立名目,在少数几个领导人之中私分公款、公物。
此外,根据刑法第39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具体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另一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间接故意或过失不构成此罪。
二、贪污罪的认定
1.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行为的界限。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个人贪污5000元以上的,构成犯罪;贪污不满5000元的,一般不构成犯罪,情节较重的,才构成犯罪。
可见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行为的界限在于两个因素:一是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000元,二是其他情节是否严重。
2.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 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窃取、骗取、侵占三种行为方式。
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区别表现为:
(1)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盗窃罪、诈骗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侵占罪的对象是保管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方面不同,贪污罪的窃取、骗取、侵占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的;而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行为则与职务行为无关。
(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而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3.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二者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基本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既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也包括国有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客体与对象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
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单位财物的所有权,对象是单位财物,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非公有财物。
三、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个人贪污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贪污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贪污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应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以上内容介绍了贪污的一些手段、贪污罪的认定以及贪污罪的处罚。作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贪污罪的处罚也比较严厉,希望能运用法律的手段严惩犯罪分子。
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共同贪污,顾名思义就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贪污行为,相比于个人贪污来说,这种贪污行为更为隐秘而不容易被发现。那么,共同贪污的要件有哪些呢?小编为您解答。 认定共同贪污犯罪时,除掌握其特点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贪污共犯中,必须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就贪污共犯的组成而言,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二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
债务人有下列隐匿财产的手段:1、当事人在接到起诉书副本或判决书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2、利用公司法人地位逃避债务;3、将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或公司财产如小轿车登记在投资者个人名下;4、提供财产不全面、不真实;5、被执行人外出躲避执行。
诈骗罪的手段有哪些1、借熟人关系进行诈骗此类骗子往往是冒名顶替或以老乡、朋友的身份进行诈骗的。而受害人往往碍于面子或出于“哥们义气”,也只好“束手就擒”,更有甚者,把有人寻访看做一咱荣耀,而“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继而“慷慨解囊”。2、借中介为名进行诈骗当前,此类诈骗案件有上升的趋势。现在有些同学出去做兼职、家教等,就可能会遇上这种情况。而此类骗子就是利用同学急于找到好的兼职、家教的心理,以招工
一、应该如何讨债 1、诉说自己的难处。 如果有人借你的钱迟迟不能归还,而你或许对借出去的钱不放心或的确急需,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妨以婚娶葬祭急需高额资金为由,向对方要回借款。我们不妨说我买大件东西急需一大笔钱,你是不是可以先还一部分钱给我?我孩子开学了,马上需要交学费,上次你借我的钱可否还我一些呢?我急需一笔钱,你可不可以先还我呢?这样来索要钱财,对方很有可能立刻还清你的钱亦或是还很大一部分,而且
老板让员工主动离职手段:①指定完不成任务的生产指标,而且规定劳动者达不到指标要求,就选择离职;②调离岗位,而且不组织岗前培训,后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让劳动者自己辞职;③约定合同到期,员工自动离职。
一、虚构合作开发建房模式避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中对合作开发土地有明确规定:“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购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准备修建住宅,而另外与土地转让方签定合作建房协议。这样从形式上就符合了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的条件。这
合同欺诈的手段有哪些
一,常见偷税漏税的手段有哪些(一)利用税目进行偷税1、残次品、等外品及联产品、副产品销售收入,不作销售处理,逃避流转税2、废品及下脚料销售收入,不作销售处理,逃避流转税3、自制产品或半成品自用,降价处理或不作销售处理,逃避流转税4、企业下属分支机构以及参加展销会、交易会的经营收入不报税5、企业附营、兼营收入不报税6、帐外设帐隐瞒收入(二)利用税率进行偷税1、混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界限2、兼营
你问的对付楼上漏水的手段有:发生楼上漏水,首先应明确状态。一是要证明不是自己人为的去损坏的,如果真是这样,那就该你自己来解决问题了。二是在查明造成楼上漏水属于邻居的责任。为了弄清情况,受损业主可请房屋质量检验部门对漏水原因及应如何修补作出鉴定。三是要看房子还是不是在质保期内,因为一般新购房子的防水质保为5年,管道质保为2年。如果房子漏水即非人为,又还在质保期内,开发商就得担起相应的责任。当然,如果
法院强制执行的手段有哪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共有以下九种。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财物;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支付迟延履行金;强制办理有
离婚隐藏或转移存款的常见手段有哪些离婚时常见的隐藏或转移存款的手段包括:1、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2、将共同存款存于他人名下,造成法院不能处理的尴尬局面;3、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声称已消耗完毕或大部分用完。离婚隐藏或转移存款的常见手段有哪些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
离婚夫妻采取的隐藏或转移存款的常见手段有哪些(1)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比如,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账户中。离婚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并声称其余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查询银行存款是指有权查询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被查对象银行户内存款的存入日期、期限、金额以及款项等情况进行查实取证的行为。(2)将共同存款存于他人名下,造成法院不能处理的尴尬局面
1、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贪污罪主体范围大于挪用公款罪。2、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不同。3、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4、客观行为方式不同。
贪污罪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内外勾结,迂回贪污。2、公款私存、私贷坐吃利息。3、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4、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5、间接贪污。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单位雇请的工人为自己干活等。6、占有应交单位的劳务收入。7、利用新技术手段进行贪污。
一、利用税目进行偷税1、残次品、等外品及联产品、副产品销售收入,不作销售处理,逃避流转税2、废品及下脚料销售收入,不作销售处理,逃避流转税3、自制产品或半成品自用,降价处理或不作销售处理,逃避流转税4、企业下属分支机构以及参加展销会、交易会的经营收入不报税5、企业附营、兼营收入不报税6、帐外设帐隐瞒收入二、利用税率进行偷税1、混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界限2、兼营不同税率商品,按低税率纳税3、混
1、向检察院举报中心写检举信,详细说明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便于检察机关进行调查;登录检察院网络举报系统,打开相关检察院门户网站,左侧服务通道网上举报栏目,填写被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原因总结。贪污受贿是指企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权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当个人资产或者通过损害公共资产来提升个人资产的行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没有直接的证据也可以举报。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会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
售楼人员常用的“宰客”手段 1、“闻香识人” 身为售楼人员,他们都要有一个重要的特长,那就是“闻香识人”。这里的“闻香识人”并不是指他们可以从你喷的香水来判断其是什么样的人,而是说他们可以从你穿的衣服或者开的车来判断你的身份,了解到你是富贵、温饱还是贫穷,从而再根据该判断推荐给你不同价位的房子,这就让你无意间被“宰”了。 2、快速签约 当你在看房的时候,售楼人员一般会注意观察你的表情,并试探你的
洗钱罪的一般手段有哪些洗钱的具体手段为:1、提供资金账户,即为犯罪人开设银行账户,或者将现有的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人使用。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包括将实物(汽车、船舶、文物、房产等动产或者不动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本票、汇票、支票等),将现金和金融票据互换,将此种现金和彼种现金、此种金融票据和彼种金融票据互换的行为。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即将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
2、扩大范围列支差旅费。按照财政部财行〔2006〕313号文件规定,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超范围列支的部分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如有的企业组织员工旅游观光,却要求旅行社开具住宿发票,然后把住宿发票连同交通费粘在一起报销。 3、提高标准发放差旅费补助,变相发放工资奖金。关于差旅费的开支标准,《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差旅费标准由企业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