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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存根可证明土地权属,对被侵占方可提起排除妨害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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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存根可证明土地权属,对被侵占方可提起排除妨害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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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存根可证明土地权属,对被侵占方可提起排除妨害诉讼

被上诉人提供的1962年土地证存根,证明土地属于四名被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对涉案土地享有使用、管理、收益等权利,上诉人虽曾长期占用涉案土地,但没有提供其享有土地用益物权的权属证明,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使用涉案土地系经所有权人同意。

被上诉人作为涉案土地所有权人,对涉案土地享有用益物权。所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涉案土地的使用权权属争议,没有必要由人民政府处理。

从而,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被上诉人对涉案土地享有使用、管理、收益等权利。上诉人占用土地在被上诉人提供的1962年土地证范围内。上诉人搭建的简易棚屋已被被上诉人拆除,另案生效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拆除上诉人搭建的简易棚屋构成侵权,但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对涉案土地享有使用权,驳回上诉人请求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可另循合法途径主张赔偿损失。

上诉人在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享有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应尽快将拆除搭建简易棚屋的建筑杂物清走,但上诉人不清除建筑杂物,继续堆放在涉案土地上,影响被上诉人使用涉案土地,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侵权。

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排除妨害、返还土地有理,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9民终1395号

本案是排除妨害纠纷。争议焦点有:

一、被上诉人有无涉案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能否提起本案诉讼;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有无涉案土地的使用权权属争议,四名被上诉人能否提起本案诉讼;

三、上诉人应否排除妨害、返还土地给被上诉人。

对争议焦点,评判如下:

一、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1962年土地证存根,位于化州市****委会xxxx大塘西边(东至池塘、南至园角楼陈文业墙边,西至公路,北至池塘)土地属于四名被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对涉案土地享有使用、管理、收益等权利。

被上诉人能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二、上诉人虽曾长期占用涉案土地,但没有提供其享有土地用益物权的权属证明,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使用涉案土地系经所有权人同意。

被上诉人作为涉案土地所有权人,对涉案土地享有用益物权。所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涉案土地的使用权权属争议,没有必要由人民政府处理。

从而,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三、如上所述,被上诉人对涉案土地享有使用、管理、收益等权利。上诉人占用土地在被上诉人提供的1962年土地证范围内。

上诉人搭建的简易棚屋已被被上诉人拆除,另案生效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拆除上诉人搭建的简易棚屋构成侵权,但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对涉案土地享有使用权,驳回上诉人请求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可另循合法途径主张赔偿损失。

上诉人在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享有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应尽快将拆除搭建简易棚屋的建筑杂物清走,但上诉人不清除建筑杂物,继续堆放在涉案土地上,影响被上诉人使用涉案土地,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侵权。

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排除妨害、返还土地有理,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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