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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尸体诈尸了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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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尸体诈尸了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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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性曹某在太平间工作,一天晚上送来一具女尸,其见女尸容貌绝美,便趁四下无人之机对女尸进行奸污,而此女并未死绝,在被奸污过程中突然苏醒过来,致其复活,请问此案应如何定性?

  首先,我们应当首先排除强奸罪,因为曹某主观上并未有强奸故意,属于过失强奸,过失强奸不以强奸罪论处。但是很明显主观上,曹某有侮辱尸体的故意,但客观上是一个活人,根据以上推定,应认定为侮辱尸体罪的未遂。

但是这样会引起一个争议,既然客观上是死人构成的是侮辱尸体罪的既遂,活人反而是未遂,两个情形中严重的危害结果反而处罚轻,因此我们无法支持这个结论。

  法律人认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从这个案例当中可以分析,人多了一口气即为活人,少了一口气即为死人,因此活人和死人在人的范围内可以理解为重合,那么最后可以构成侮辱尸体罪的既遂。

另外,如果主观上有强奸故意,客观上造成的是侮辱尸体,根据上述逻辑,应认定为侮辱尸体罪的既遂,但显然不恰当,因为强奸罪的未遂与侮辱尸体罪相比显然前者处罚更重。

  综上所述,在刑法中的两个例外我们可以简单概括为,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造成伤害,定故意杀人的未遂;主观上有强奸故意,客观上造成的是侮辱尸体,定强奸罪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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