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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托人办事型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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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托人办事型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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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托人办事型诈骗?

 

托人办事型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为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虚构有能力帮助被害人办事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财,实际上其根本没有能力帮助被害人办事,也根本没有为当事人办事的行为。

托人办事型诈骗罪与民事违约之间最重要的区别就是看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目的和主观故意。

如果当事人具有完成受托事项的能力,收取被害人的钱财后,也为完成受托事项做出了努力,因为客观原因未能完成受托事项的,不构成诈骗罪。

行为人收取被害人钱财后,为完成受托事项也做了一部分努力,但是办事不尽力,敷衍塞责,导致委托事项没有完成,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失,属于违约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不构成诈骗犯罪。

如果行为人具有完成受托事项的能力,却没有任何完成受托事项的行为(俗称的收钱不办事),这时候要审查行为人在受托收取钱财后,是否具有完成受托事项的意图,为何没有完成受托事项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目的和主观故意。

这时我们除了要看行为人的笔录外,还要注意审查行为人收钱以后的行为来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行为人收钱时经济状况正常,具有完全的返还被害人款项的能力,收款后没有携款潜逃隐匿行踪失联的行为,款项的去向清楚,没有用于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没有购买奢侈品,没有将收取的款项用于挥霍、享受等不正当用途导致款项无法偿还,则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目的和主观故意,其收钱后不办事的行为属于违反约定的赖账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违约责任,不构成诈骗罪。

如果被害人委托行为人通过请客送礼,贿赂国家工作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达到不正当的目的的,则委托事项违法,整个委托代理行为无效,行为人和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还可能涉嫌行贿等违法犯罪,其收取被害人的钱财有可能会被有关部门作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但是其收取被害人钱财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犯罪。

如何行为人收取被害人钱财后自己根本没有办成事项的能力,又非法占有被害人的钱财,则构成诈骗罪。

总结,托人办事构成犯罪还是一般的民事违约,最重要的是看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如果没有只是一般的民事违约行为,如果收钱不办事,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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