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公司上班、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发生了车祸,公司是没有责任的,但是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要正常发放。其他如医疗费等补偿是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如果公司没有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由公司全部承担。一般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算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下班的路上出车祸单位有责任吗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是主要责任的视为工伤,下班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用人单位没责任。具体而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的情形;因本人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即不属于工伤。2003年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
坐别人车出车祸的,如果是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则车主需要承担适当补偿责任;如果车祸是由于车主的过过错导致的,则更应当对搭乘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乘车人未经车主同意强行搭乘或暗中搭乘的,则发生车辆车主对乘客不承担责任。如果是有偿搭乘的,则不论车祸是由于哪一方的原因导致的,则车主都需要对搭乘人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
员工下班后在家猝死,公司不需要赔偿。单位按非因工死亡处理,按以下规定支付赔偿金。因未交保险应由社保支付的部分单位支付。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
一、在职员工下班后兼职时受伤算工伤吗找哪间公司赔偿在职员工下班后兼职时受伤的,如果与兼职的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应该找兼职的单位赔偿。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您好,安全员证是与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挂钩的,是一种资质证明,单位出了事也要看出事原因是什么,一般情况下,你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需要负责。您提到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还是存在相关的风险,建议您审慎对待。
公司员工不服从安排被开除有无补偿视情况而定:1、不服从公司安排被辞退,如果是不合理地,不属于员工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安排,则有补偿;2、如果是合理的工作安排,员工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辞退的,是没有补偿的。
1、如果员工在下班后出交通意外,且本人不负主要责任,或者具有在单位下班时从事收尾性工作而受伤等情形的,算工伤。2、如果与工作原因无关或者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则一般不算工伤。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
1、如果员工在下班后出交通意外,且本人不负主要责任,或者具有在单位下班时从事收尾性工作而受伤等情形的,算工伤。2、如果与工作原因无关或者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则一般不算工伤。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
您好!我是上海理本广治律师事务所的潘律师,专注于刑事、民事案件方面问题。问题回答:依据您描述的内容我们还无法给您正确法律建议。具体分析如下:一般由公司承担责任除非驾驶员并非是公司的任职人员针对以上回复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直接联系或转为一对一咨询,建议来所咨询,会给您更详尽的解决建议!!!
工程结束工人在回家的路上出了车祸,如果工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雇主要承担工人的工伤赔偿责任;如果工人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则雇主一般无需承担责任。
公司贷款还不上,股东是否有连带偿还责任,,分为三种情况,具体如下: 一、不需要股东承担偿还责任的情况首先是要看企业的性质,如果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股东已经按股东协议全部出资全部出资到位,那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经营亏损资不抵债股东也没有清偿的义务。如果股东之前没有实缴满出资比例,那就是必须按要求把未出资的金额补充到位,补充到位之后也是不需要
没有了,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变更后的法人因为已经于曾担任的公司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其不再享有作为该公司法人所用的权利
出了事介绍人一般没有责任。如果介绍人事先对可能出事的情形并不知情,当出事之后,当事人是无权请求介绍人承担责任的。但如果介绍人事先知道了可能会出事,仍然介绍给当事人的,出事后当事人可以要求介绍人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员工犯错,如果领导有失职行为的话,要承担相应的渎职或者失职的责任法律依据:《员工工作失误责任追究条例》 第九条 发生以上过失过错的,相关责任人员各自承担的责任,涉及审批人、审核人、承办人、管理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过失的,因根据责任程度和具体情况,分别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审批人、审核人、承办人都有故意或过失造成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不采纳,
对于老师带学生外出而发生的车祸,老师是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因其属于对学生具有监护责任的人,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视情况而定。一、如果是因为房屋的结构、公共区域以及公共设施损坏而造成的漏水现象,需要大规模修整以及通过改造工程才能修复的漏水问题,物业公司都有修缮的义务和责任。二、如果在买房的时候业主没有缴纳维修基金,而且漏水的部位是自己专用部分漏水,这种情况下维修的责任通常是要由业主自己负责。因此,如果楼顶漏水不是公共部位的原因所致,物业并不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
电动车带人出了事故的有责任。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的,在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
学生放学路上发生车祸学校有没有责任1、首先事件第一责任人为肇事司机一定会承担责任。学校不一定会承担责任。2、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生的死亡和学校的失职、管理不到位等过错有因果关系,否则没责任。学生放学路上发生车祸受伤的时间和地点,如果均不在学校监督管理范围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那么不应该承担事故的责任。相关法律知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首先单位明知你没有叉车证,还要求你开叉车,应承担责任。要求你进行赔偿是不合理的,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另外叉车属于特种设备,而叉车司机则属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根据我们《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对
你好,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