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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遗嘱的继承人如何办理房屋产权继承

问题描述

持有遗嘱的继承人如何办理房屋产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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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观点要旨:

       无论被继承人订立何种形式的遗嘱,继承人持遗嘱至房屋所在地的房产交易中心无法直接办理房屋产权继承。目前,房产交易中心的办理要求是全体法定继承人持公证书或者生效的裁判文书办理房屋产权继承。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与其配偶育有五名子女。被继承人于2020年11月去世,儿子甲某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名下有两套房屋,位于中山路的房屋与儿子乙某共有,位于南京路的房屋与配偶共有。

被继承人与其配偶均立有公证遗嘱,指定由儿子乙某继承各自名下的产权份额。被继承人过世后,乙某前往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除须提交相关材料外,公证处还要求全体法定继承人到场,方可办理继承公证。

由于女儿丙某和儿子甲某的代位继承人不愿到场配合,故儿子乙某与母亲作为共同原告,将三位姐姐和哥哥甲某的代位继承人诉至房屋所在地的法院。

 

裁判结果

       经法院调解,被告配合二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继承,原告基于亲情,支付各被告6万元作为补偿款。

 

律师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了六种遗嘱形式,虽然《民法典》删除了关于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规定,但是相比其他形式的遗嘱,公证遗嘱在审判过程中是最没有争议的。

       持有遗嘱并不意味着可以直接前往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产权继承。无论继承人持有何种形式的遗嘱,均须进行公证继承,或者经法院裁判持生效的裁判文书,方能办理房屋产权继承。

如果有法定继承人不配合遗嘱继承人办理公证继承,或者不配合到场办理房屋产权继承,遗嘱继承人只能通过提起遗嘱继承诉讼,经法院审理、裁判,通过执行程序,持生效的裁判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房屋产权继承,无需其他法定继承人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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