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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遗属补助有哪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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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遗属补助有哪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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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属补助是什么

关于非因工致伤、死亡的待遇没有规定,现行有效法律《工伤保险条例》的前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的内容已经不能再适用,而现行的法律和法规有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大家都不清楚该如何处理。

曾经规定的丧葬费待遇和遗属救济金的发放是否还可以延续,很多老年人对此问题有点耿耿于怀。

二、黑龙江省遗属补助有哪些标准

黑龙江省企业职工死亡待遇改革办法及调整遗属救济待遇标准

第一条

职工死亡后,当月工资照发,并发给丧葬补助费1200元。

第二条

职工死亡后,企业对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发给一次性救济金或抚恤金,其标准为:

(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发给救济金一千元。

(二)职工因工(含职业病)死亡的,一次性发给基本抚恤金二千元。经省人民政府授予烈士称号的抚恤金的标准按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由企业按月支付遗属救济费,其标准为:

(一)遗属居住在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大兴安岭地区和黑河市及孙吴、逊克、嘉荫县的,每人每月六十五元(含各种补贴,下同);

(二)遗属居住在牡丹江、佳木斯、鸡西、鹤岗、双鸭山、伊春、七台河、大庆市的,每人每月六十元;

(三)遗属居住在县(市)城的,每人每月五十五元;

(四)遗属居住在乡镇或农村的,每人每月五十元。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而又符合退休后原标准工资照发的职工的遗属救济费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十元。

第四条

对因工(含职业病)死亡职工和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由企业按月支付遗属抚恤费,其标准在第四条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十元。

第五条

职工遗属孤寡孤独者,在当地遗属救济费或抚恤费标准的基础上加发十元。

以上就是本次小编为大家分享的黑龙江省遗属补助有哪些标准。对因工(含职业病)死亡职工和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由企业按月支付遗属抚恤费,其标准在第四条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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