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情况
2009年,被告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被告支付了首付款,其余房款用银行按揭方式支付。2012年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
婚后,被告以其名义在上述商品房处购买了一个车位(没有产权证)。2015年原被告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房屋归原告,由原告补偿被告现金30万元。
离婚后,双方对车位的归属发生争议,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车位的使用权归原告所有。被告接到法院的传票后,委托我作为其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法院判决结果
车位归原告所有,由原告补偿被告车位款6万元。
三、法院判决理由
根据查明的情况,涉案车位属于原被告登记结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在离婚时,离婚协议仅约定了车辆、房屋的归属,并未对车位进行分割处理。
因此,涉案车位属于离婚时未予以处理的财产,应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分割。现在原告居住在车位所在的小区,且车位由原告在使用,因此车位归原告,但原告应按照车位的市场价格一半补偿被告。
四、风险提示
本案我代表被告,虽然帮助被告争取了车位补偿款,维护了被告的权益,但我觉得对于以后再离婚时处理财产,提供大家一些建议:
1、本案原告起诉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她当时认为房子归她,理所当然车位也应当归她,因此,才在离婚协议中认可了补偿被告现金的金额。
2、建议:对于拿到动车或不动产的这一方,一定要把财产的归属约定清楚,具体明确,以防发生原告这种车位权属无法保障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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