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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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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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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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