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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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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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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合并的类型   “1、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2、创立合并,是指几家企业协议合并组成一家新的企业。

3、控股合并,指一家企业购进或取得了另一家企业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或出资证明书,且已达到控制后者经营和财务方针的持股比例的企业合并形式。”

  二、企业合并法律特征   1、企业合并的当事人是公司本身,而非公司股东

  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当事人是公司本身,而非公司股东。

  2、企业合并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企业合并涉及相关公司股东、债权之利益,并可能关联国有资产权属移转,必须依法对合并行为予以规制。对于特殊类型的企业合并,除了依法订立合并协议以外,还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3、企业合并是一种协议行为,而非行政行为

  4、企业合并中的公司类型受到限制

  多数国家的公司法对于公司合并采取种类限制主义,要求只有同类责任形式的企业才可以合并。少数国家或地区采取非限制主义,不论合并公司属何种责任形式都可以合并。

  三、企业合并办理合并登记   合并登记依照合并中不同公司的生灭变化经可分为三种情况办理工商登记:

  1、设立登记。企业设立登记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前提,非经设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不得从事商业活动。

  2、变更登记。存续企业合并并行为的完成,使其股东、公司章程、资本结构均发生了重大变化,需办理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无论新设合并、吸收合并都必须导致其中一方或多方当事公司主体资格的消灭。这也是中国《公司法》第109条规定法定解散的情形之一,因此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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