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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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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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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那么,什么行为应认定为串通投标罪?

张某为某国有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对外发包工程业务。2011年5月,某建筑公司经理刘某请甲帮忙,希望承揽某国有公司绿化工程,该工程实际造价50万元,但张某和刘某签订合同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在张某安排下进行了工程招投标程序,该建筑公司以100万元中标。但彭某(该国有公司总经理)安排张某,要求让胡某承接该工程。

张某就让刘某和彭某共同承揽,但二人均未实际施工。后张某将该工程以50万元转包给王某进行施工。王某施工完毕后,2012年6月,某国有公司将结算工程款100万元转给胡某,胡某将50万元工程款通过张某支付给王某。

2012年9月,张某以自己投入前期费用为由向胡某索要20万元,胡某向张某转账20万元。

本案审理中,围绕张某向胡某索要20万元的行为如何认定产生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操控工程发包、招投标等过程,并通过低价转包工程,伙同他人获取工程差价,从中获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胡某谋取非法利益,索取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构成串通投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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