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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顺风车出事故,平台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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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顺风车出事故,平台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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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顺风车出事故,平台要赔偿吗?

基本事实:

李某和朋友要去上海郊区游玩,为了省钱和方便,提前一天通过滴滴预定了一辆顺风车。

李某和朋友在搭上顺风车之后,驾驶外牌的顺风车司机魏某因为违法交通规则与赵某驾驶的相撞,造成李某以及朋友不同程度的受伤,司机魏某全责,且经过鉴定李某构成八级伤残。

李某、魏某、赵某及其滴滴公司无法协商一致,因此李某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

 

在本案中存在关键点:

一、乘客和滴滴公司是哪种法律关系?

二、滴滴公司是否构成对乘客的侵权?

三、滴滴公司如果侵权,那么滴滴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为何对于滴滴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如此在意?

按照本起事故的认定责任,司机承担全责这个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作为乘客无法去衡量滴滴司机的财产情况,而作为滴滴公司一旦被认定应当承担责赔偿责任,则对于乘客来说就不用考虑后续回款。

因此乘客尤其在于滴滴是否承担责任问题。

 

律师观点结合法院的认定:

一、乘客与滴滴公司属于运输合同关系,还是滴滴公司仅为平台提供者?

乘客与滴滴司机属于何种法律关系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方面为乘客与平台的协议是如何约定的,一方面是看交易的实际情况。如果顺风车是滴滴平台的自营项目,也就说滴滴指派司机将乘客运输至约定的地点并收取运输费用,则其与乘客直接形成了运输关系;

如平台协议明确约定乘客和顺风车车主提供信息服务,滴滴不提供出租、用车、驾驶和运输服务,即乘客可以自由选择司机,司机可以自由选择乘客,而非由滴滴强行派单和指定。

因此根据电子商务法对平台经营者的规定,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供交易双方或者对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在滴滴司机与滴滴公司无其他协议证明其雇佣、隶属关系的情况下,滴滴公司为提供服务的平台经营者,而非运输合同。

 

二、滴滴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在本起顺风车事故中,顺风车司机驾驶的属于外牌,而根据上海市交通委第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顺风车的相关意见,上海对顺风车的车辆要求是应在本市注册登记,也就是要取得上海牌照,而滴滴平台对顺风车车辆以及驾驶员的资格进行审核的义务,不符合规定。

作为顺风车的运营平台,对政府政策应当有较个人司机和乘客更高的注意义务,滴滴放任风险,不尽到审核义务,又导致李某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开展顺风车服务,并发送侵权事故,造成乘客损害。

根据民法典以及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平台经营者违反民法典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关行为或者是特别法关于平台经营者的相关责任义务,显然该平台违法了审核义务,因此构成不作为侵权。

 

三、滴滴公司应当如何赔偿呢?

根据民法典1168条-1172条的规定,在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多人分别侵权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38条规定“平台明知有害而又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此,本案中滴滴均不存在以上行为,因此不属于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1172条的规定“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滴滴公司没有尽到审核义务的这一行为,显然与顺风车司机全责的交通事故之间,无法确定明确的责任。

因此不属于按份责任。

而参照民法典1198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虽然该规定并非电子商务法对于平台经营者的直接规定,但是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可以适用。

 

当然对于顺风车司机,其理所应当与其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点是毋庸置疑的。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乘坐滴滴专车快车和顺风车是完全不一样的,顺风车相对来说可以预约时间价格也便宜,但是一旦发生事故赔偿就得依赖于顺风车司机的财务状况,尤其是其没有购置较高保险的时候,滴滴或者类似平台只有出现明显疏漏(例如审核过错)的时候,才需要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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