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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人”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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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人”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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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2月31日以前(即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保险社会统筹的,在统一制度后退休的人员为“中人”。

“中人”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四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保险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个月。

(3)过渡性养老金: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乘以1995年底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再乘以1。4%求得。

(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用1993年至本人退休前历年缴费工资分别数,将历年指数相加除以计算指数的年数,再以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平均指数,除以12,即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

(4)一定比例的各种生活、物价补贴和调节金。

计发公式: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120)+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5年底以前缴费年限×1。

4%)+各种补贴及调节金{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工作年限(含中断缴费年限)×各种补贴及调节金数额}。

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后,应享有哪些权利

①按照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享受养老保险其它待遇;

②查询与本人有关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③要求提供养老保险政策咨询及其它服务;

④就与本人有关的养老保险争议依法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⑤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工作;

⑥监督企业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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