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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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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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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累计不满上述规定年限,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1、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2)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

2、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且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分两档:

(1、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15%;

(2、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2)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

(3)过渡性养老金: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1997年底前工资平均指数×1997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1.4%。

(4)过渡性调节金统一按省社会保险基金中心报省劳动厅、财政厅批准后的标准执行。

提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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