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人民法院仅受理企业改制中基于平等民事主体关系而发生的民事纠纷。对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行为主导的企业改制,其权利转移等事项并非企业自身所能决定的,故改制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能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政府主导下的改制,不属法院受理范围。
【案例索引】 一审:平潭县人民法院(2010)岚民初字第1458号民事裁定书(2011年9月16日)。 二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民终字第2504号民事裁定书(2011年11月2日)。
【案情】 原告:翁某某。 被告:福建省平潭县某贸易公司。 原告诉称:被告系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1988年1月,原告进入被告公司做临时工。
1993年,经平潭县劳动局和被告的批准,被招收为全民合同制工人。2003年,被告以改制为名,安排原告回家待岗,等候公司的另行安排。
但被告改制到现在都没有结束,拒绝原告回公司上班,且被告到现在为止也未作出解除或终止原告劳动关系的决定,更未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任何经济补偿金。
原告从被告处上班至今,被告一直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原告不能享受社会保险的各项待遇。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及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0240元、生活费40500元、失业保险金13440元、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 被告辩称:原告提出的诉请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依法予以驳回。本案属于企业改制而引发的,由于改制正在进行过程中,主要补偿金问题被告无法解决,该案属于政府统筹的范围,应由政府来处理。
【审判】 平潭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民法院仅受理企业改制中基于平等民事主体关系而发生的民事纠纷,对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行为主导的企业改制,其权利转移等事项并非企业自身所能决定的,故被告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能启动民事诉讼程序。
本案中被告的改制系在政府主导下的改制,故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不属法院受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翁某某的起诉。
一审宣判后,原告以对裁定不服为由,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由翁某某陈述的诉请及事实与理由可知,其与某公司的纠纷系因某公司的改制而引发,并非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于某公司的改制是在政府领导下,由政府主导,以财政拨款的形式进行,故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受理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权益发生纷争的劳动关系,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评析】 企业改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与必然选择,就其实质而言,是运营机制的转变和企业制度的创新,因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特点鲜明,有明显的弱势群体性、较强的利益追索性、突出的社会矛盾性和立法的相对滞后性等典型特征。
对企业改制到底是由政府统筹协调还是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的问题,学术界存在着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此类纷争是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特殊情况,不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出现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宜以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受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到由政府政策调整而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应明确主管部门,原则上不予受理,但是如当事人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并附有相关的材料及仲裁处理决定书的,就应积极予以受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畴,是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因此,因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只要实质上符合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形式上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受理,但是对于那些改制过程中,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等起决定性因素,并非企业和职工之间基于平等民事主体关系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还是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上述各种观点,站在不同角度对因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处理提出了建设性意见,都是有一定道理的,但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实际上采纳了第三种观点的意见较为合理,民事诉讼处理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采用第三种意见从原则上把握了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本案系因企业改制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件,该案件涉及到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待岗期间的经济补偿金问题、缴纳职工劳动保险和工资拖欠等的负担问题,但解决这些问题的前置条件:对该企业改制的性质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条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 其一,企业自主改制引发平等主体之间关于民事权益纷争的劳动争议案件,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中被告某公司成立于1983年,系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2003年初,该公司的主管部门县外经贸委因机构改革合并为经济贸易局;
2004年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有县政府、县经贸局、县工会、县财政局、县劳动局等负责同志和职工代表参加,通过了改制草案;
2006年县政府成立了某公司改制工作领导小组。2006、2007年县政府以岚政综【2006】107号等文件,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理顺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解除同合同制工人的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从县财政列支…由此可知,某公司的权利转移等事项并非企业自身所能决定的,其改制行为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行为主导,故原告翁某某与被告某公司之间的民事权益纷争并不是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引发的。
其二,改制并非企业自主进行而是由政府主导、指令下进行的,因改制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受理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权益发生纷争的劳动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某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
针对某公司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特别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行为主导下的企业改制,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是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能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理。
这是因为政府主导下的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在实务中处理难度大,所涉及的劳动争议法律性规范文件往往与政府的相关政策相冲突,难以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其三,确定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范围时,不因企业性质不同而区别对待。 本案中,被告某公司虽系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但本案的裁判是以该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为依据进行的,并非基于某公司的该性质而不予受理。
综上,审理涉及企业改制的劳动争议案件,理顺案件所涉及的各种法律关系之前,应先认定企业改制的性质,进而确认是否启动民事诉讼程序。
企业是自主改制还是政府主导下改制,应根据政府及相关部门是否参与、政府是否对企业改制是否起决定性作用、决定改制文件的由来、改制的资金来源、改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是否由政府领导组成、改制目的等来综合认定,且政府主导企业改制时,一般均由相关政府会议纪要、指导性文件和通知等作为改制依据。
企业改制涉及范围广、社会敏感程度高,审判实践中,我们应树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一个利益共同体的观念,努力寻求劳资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点,要始终坚持保障企业生存发展和维护劳动合法权益并重的理念,把保护劳动者的眼前利益同保障劳动者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结合起来,在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努力促进社会的健康科学发展。
职工工伤医疗期间不再计发工资,而是按照规定标准领取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按照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工资发放.工伤医疗期限根据轻伤和重伤的不同定为1--27个月,严重的工伤需要延长医疗期限的不得超过36个月.不应该扣职工工伤医疗期间不再计发工资,而是按照规定标准领取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按照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工资发放.工伤医疗期限根据轻伤和重伤的不同定为1--27
下列人员不能做证人: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二、诉讼代理人。三、案件的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参与民事诉讼的检察人员。【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区别:1、受案范围不同: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管理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2、诉讼种类不同:民事诉讼可分为给付诉讼、确认诉讼和变更诉讼。行政诉讼可分为撤销诉讼、变更诉讼、履行诉讼、赔偿诉讼五种类型;3、诉讼程序不同:民事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行政诉讼依照行政
1、自行协商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由协商解决完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因此处理后不会伤害彼此之间的亲情,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由于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不需经过别人的调解,更无须诉诸法院,节省了当事人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同时,由于协议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因而能够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
法院不受理的情况是:1、申请的材料不全面;2、超过了2年的受理的实效。除此之外,应当受理。对于第1条,补充好材料即可;对于第2条,需要有证据证明没有超过2年的时效。比如法院不受理强制执行就可以参考以上内容来执行。
我银行卡异地派出所被冻结了,说是有电信诈骗的钱进入,我是虚拟货币卖买进的黑钱,但我去异地派出所解冻了,涉案的钱也退还了受害人了,收害人也在派出所写了一张收据了,在异地派出所只录了笔录也没刑拘,也没取保就让我走了,说过两天就帮我上传网上解冻,回来后卡里的钱也取出来了,被银行消卡了,但回到本地有十来天,我去开房被本地派出所抓,问我银行卡被冻结知道吗,我说知道,但去解冻了,钱也取出来了,本地派出所把我抓
不办离职手续的后果:1、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办离职手续,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2、劳动者不办离职手续直接走的,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
职工因工负伤或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间,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职工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初步审理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先予执行:(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二)涉外案件;(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1、劳动纠纷是属于民事纠纷的。一般要先提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才能提起劳动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
你是什么案件,又是哪一方
法律分析:2017年4月1日起办理健康证一律免费,与有无营业执照无关。健康证办理所需的材料:1、二代身份证原件;2、《用工证明》需加盖公章,用工证明要求电脑打印,不得手写,复印无效。3、《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证明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4、携带两张同底片一寸照片。健康证的有效期是一年的,超过一年则失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
一、可以。一般来说拆迁安置房是不能直接更名的,但根据地方政策、拆迁项目性质的不同,可能有例外。因此从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你应该先去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咨询一下该拆迁安置房的情况,以及能否更名,如果更名。顺便提醒一下,买卖房产,在我国是实行登记生效制,也就是说,只有在经过产权登记后,该房地物权才属于登记人。没有两证,首先,一般来说不能认定该房产属于卖方,即使属于卖方,不经过登记也不能进行交易。没有两证
一、涨多少≥悉,这次加薪幅度和前几次相若,没有薪酬的士兵增加津贴25%以上,士官则平均加薪40%,军官的加薪幅度分别从20%到30%不等,视乎级别而定,级别和基数越低,加薪幅度越高,例如正营级的军官会加薪约1600元,正师级则加2000元左右。同一级别,但不同兵的加薪系数还略有不同。不过,在加薪的同时,有一些津贴项可能会取消或下调,例如节日补贴和一些日用品的购置补贴等。这和去年相传的版本相差无几。
一般来说,身体状况较好、心脏功能没有明显障碍的老年人是完全可以坐飞机的。老年人乘坐飞机规定:只要家属认为老人身体健康即可安排老人上飞机,但高龄老人要出示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才能登机,70岁以上的旅客在购票时需提供医院在半年之内开具的有效体检报告或在购票时出示县级(含)以上医疗单位在航班起飞前96小时内开具的《健康证明》并身体健康,不需要特殊照料者才准予承运。老年人乘坐飞机注意事项:对于患有心脏病、心
您好!你咨询的相对不起诉会留案底吗的问题,一般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决定的当事人是否会有案底要视具体情况而定:1、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因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被决定不起诉的,则不会有案底。2、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因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被决定不起诉,而且因犯罪情节轻微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被不起诉的,仍会有本应的案底记载。二、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
股份代持满足以下条件是合法的:1、股东有实际出资;2、有真实有效的股权代持合同;3、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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