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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权对员工进行罚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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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权对员工进行罚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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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说,罚款仍然是很多企业对员工进行处罚的手段,常见的有:迟到罚款、矿工罚款、未完成工作考核罚款、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罚款、甚至我以前第一个公司还会因为员工桌面不整洁或者离开公司忘了关空调关电脑罚款。

总之,只要是涉及到罚款方面,很多公司可谓是花样百出,而很多员工也因为不懂法或者不敢反抗而选择隐忍。那么,企业究竟有没有权利对员工进行罚款呢?

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所以,企业显然是没有这个权利的。

很多企业之所以认为罚款是合理的,一方面是因为罚款确实是管理员工的最便捷有效的办法,毕竟基本每个员工都害怕被罚款;

另一方面之前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确规定企业是可以对员工进行罚款的,但是这一规定于2008年1月15号就废止了。

所以很多企业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还在用着以前的老一套,动不动就以罚款来威胁员工。

但可以看到,之所以废除企业可以随意罚款的权力,是基于企业的强势地位使得企业容易滥用这项权力,从而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比如,很多企业还在适用的“迟到十分钟,就扣除半天工资”、“矿工直接按每天五百来罚款”、“未经公司同意就离职的,不发工资”等等,这些其实都是违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条被很多企业误解为如果劳动者不提前三十日通知企业就擅自离职,企业可以不支付劳动者未结算的工资。

这样理解肯定是错误的。法律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其实是为了给企业充分的时间去找人代替劳动者即将离职的岗位。如果企业并不需要,则没有必要一定要劳动者三十天后才能离职。

很多企业是交接完立马就可以离职的。所以,这是为了照顾企业正常经营的需要,但并不意味着员工不按这个来,企业就可以直接扣除员工工资。

当然也有很多劳动者因为离职心切,或者觉得索要太麻烦,而自愿选择不要这个工资。

其实这个是没有必要的,除非企业能够证明因为员工不按照法律规定随意离职,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但是这个损失的举证责任在于企业,因为通常很难举证损失跟员工有关,更难举证具体造成多少损失,所以企业往往也只能吃哑巴亏。

这个钱只要劳动者愿意主张,还是容易拿到的。

很多企业看到这里,也觉得很无奈,觉得现在用工成本太高了,《劳动法》太偏向于劳动者了,罚款不能用也算了,一些不明不白的损失还只能打落牙齿往肚里吞。

其实企业也可以变换一下思维,“罚款”这么敏感的词,就尽量不要出现在合同甚至规章制度里面的了,可以通过其他形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规定”违约金“。

《劳动法》就明确赋予了单位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竞业限制约定”的两种情形下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的权利。只是很多企业都用不上这两种权利。

比如服务期的约定,一般是企业花钱送员工培训,比如十万元学费,约定员工的服务期是五年,如果员工学成归来,五年之内离职,需要支付企业违约金。

但这个违约金也不是随便约定的,不可能说五年之内离职就要赔偿企业二十万,而是有法律规定上限的,通常是按照一年两万的比例进行退赔,这样对双方都比较公平。

而竞业限制的约束就更多了,比如:要求采用书面的形式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应当确实拥有特定的商业秘密;劳动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等。

最重要的是后面这个经济补偿,很多企业也不管是否符合条件,就跟员工签订所谓的竞业限制协议,只规定员工离职后不能怎么这么样,否则应当承担多少钱的违约金,对补偿金的事情丝毫不提。

我之前还见到做银行业务的律所,还跟律师签订所谓的竞业限制,规定律师离职后两年内不能从事银行金融类的法律服务,否则需要赔偿律所500万元。

看完就觉得很搞笑,这种根本就不符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条件,况且还是一家律所,明知道没有意义还搞出这样的条款,实在让人忍俊不禁。

这这里要提醒大家,企业要跟你签订竞业协议,一定要求有相应的补偿才能生效,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每月支付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这个是最低标准。

当然企业愿意给更多就更好。至于违约金的约定,是没有上限的,约定一个亿都没问题,所以你签的时候就要考虑好,不公平的可以选择不签,毕竟这个主动权在劳动者。

那么其他方面如果想通过暗戳戳罚款的方式约束员工,企业可以怎么做呢?

首先,企业要合理设置劳动合同的薪资构成,不要笼统设定一个每月工资多少。这个工资是受法律特别保护的,没有特殊情况,比如企业有证据证明员工给公司造成了可以量化的损失,是不能扣除员工工资的。

但是,如果企业能将工资构成细化,分解成基本工资、绩效、奖金、补贴等各方面,那在设计规章制度的时候,就可以对绩效奖金这些部分进行”合理下调“了,这些劳动法是没有规定不能动的。

其次,应该学习一些另类的办法:比如可以设定详细的规则规定如果员工工作表现差,几次以上,就可以让员工回家反思几天。

而这些天是没有工资发的,可以惩罚一些员工上班“摸鱼”的情况。如果三次持续被送回家反思,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不要有”罚款“思维,这种是跟劳动法的初衷相对立的,往往也不能得到支持。而应该制定更详细的规则和策略,跟员工之间建立合同法规定的“违约”思维。

企业要将各种指标最大限度量化,这才是追究违约责任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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