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日,国土资源XX部长A签署第79号国土资源XX令,发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对此,XX主任B认为,《规定》的出现,将从源头上减少违法征拆。对于正在大量发生的违法征拆,也将起到很大的遏制作用。
具体来说,《规定》主要有五大亮点。
五大案件将被重点督查
1.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
2.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造成耕地大量破坏,或者非法采出矿产品价值数额巨大的;
4.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
5.涉嫌国土资源犯罪的。
征拆纠纷由来已久,从XX十多年来承办的征拆案件来看,地方土地主管部门存在着大量违法、违规现象。《规定》对这类违法行为的重点查处,将从很大程度上减少征拆中对老百姓的权益侵害行为。
监督不力,将被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次监督,并不是说说而已,而是全程跟踪 ,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高压态势!监督不力,或者在老百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肯出手相救,将会受到严惩。
依法给予处分的行为:
1.发现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没有依法制止;
2.对应当依法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没有依法立案查办;
3.对应当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处分建议或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为。
依法给予处分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1.伪造、销毁、藏匿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2.篡改案件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案件调查、审核出现重大失误的;
4.违反保密规定,向案件当事人泄露案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5.越权干预案件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
行政自律,将大大减少老百姓的诉累
B律师表示,在办案过程中,最切身的体会就是行政部门的自律、自查、自我纠正,对解决征拆纠纷的效果要远远好于司法途径,将大大减少老百姓的诉累。
原因很简单,我国几千年来都是一个官本位的国家,目前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还不是特别充分、到位,且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认定的困难。
行政机关能够积极进行自我纠正,将有利于矛盾从行政系统内部解决。
同时,这也是我们C律师感到特别欣慰的地方。长期处在为老百姓维权的第一线,我们深知老百姓的苦痛与悲怆,不与政府在诉讼战场上兵戎相见,能够与当地政府心平气和地解决老百姓的难题,也是我们XX一直崇尚的办案思路。
老百姓手里又多了一把尚方*剑
《规定》明确了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的权责边界,完善了执法依据体系,并将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停批土地、进行警示约谈等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措施。
这意味着老百姓的手里又多了一把尚方*剑,有望通过《规定》去界定地方政府的征收是否违法,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土地违法行为将被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针对当前XX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履职能力和执法监督工作实际,《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形明确了履职尽责的具体要求,确保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消除违法。
《规定》明确,对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制止无效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明确记录。通过上述规定,督促相关国土资源XX主管部门履职到位。
由于这部法律3月1日才生效,在法律生效之前,老百姓也可以通过拨打12336举报,或登录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微信平台进行举报。
举报的内容包括,违法批地;违法占地;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破坏耕地;其他土地违法行为;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日前,全国统一的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微信平台已全面开通,这是具备上传图像和视频功能的更先进的举报模式。
国土资源XX相关负责人表示,当老百姓发现违法线索后,可关注“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微信公众服务号或点击微信城市服务中“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输入相关信息,提交违法线索。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会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12336微信平台告知举报人,举报是否属于接收范围。经核查发现存在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行为的,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通过平台告知举报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附: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全文
(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XX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行为,依法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职责,切实保护国土资源,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遵循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强化遥感监测、视频监控等科技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也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发挥现代科技对执法监督工作的支撑作用,提升执法监督效能。
第五条 对在执法监督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执行公务成绩显著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执法监督职责:
(一)对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发现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
(四)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五)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行政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六)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国土资源执法监督队伍行使执法监督职权。具体职权范围由委托机关决定。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沟通和协作,依法配合有关机关查处涉嫌国土资源犯罪的行为。
第九条 从事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明;
(二)熟悉XX土资源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
(三)取得国土资源执法证件。
第十条 国土资源执法人员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国土资源执法证件。
国土资源XX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
执法人员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使用执法证件,不得将执法证件用于国土资源执法监督以外的活动。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XX负责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证件的颁发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证件的颁发工作。
国土资源执法证件的样式,由国土资源XX规定。
第十二条 单位名称、执法人员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申领新的执法证件。
遗失执法证件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声明作废后,核发新的执法证件。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通过国土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将上年度执法人员基本信息、培训、发证以及变更、注销、撤销等情况报国土资源XX备案。
国土资源XX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备案情况定期审验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因调离、辞职、退休或者其他情形不再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职责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执法证件,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执法证件,并报发证机关备案:
(一)因涉嫌违法*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暂时停止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
(三)擅自涂改、转借执法证件的;
(四)有利用执法证件开展与执法监督职责无关的活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因其他原因应当收回执法证件的。
本条第一、二种情形消除后,经审查合格,可以继续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应当将执法证件及时发还。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执法证件,逐级上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予以撤销,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布:
(一)弄虚作假取得执法证件的;
(二)在执法监督活动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不再适合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
(三)利用执法证件开展与执法监督职责无关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执法证件情形的。
执法证件被撤销的,不得再重新申领。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且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特邀国土资源监察专员参与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活动,为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信息员、协管员,收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信息,协助及时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执法监督职责,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现场进行勘测、拍照、录音和摄像等;
(四)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五)对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应当将违法事实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也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关措施;
(六)对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暂停办理其与该行为有关的审批或者登记发证手续;
(七)对执法监督中发现有严重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未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法状态的地区,其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八)执法监督中发现有地区存在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苗头性或者倾向性问题,可以向该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反馈,提出执法监督建议;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工作的经费、车辆、装备等必要条件,并为执法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
第二十一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巡查制度,制订巡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巡查活动,及时发现、报告和依法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XX在全国部署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土资源XX的统一部署,组织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并向国土资源XX报告结果。
第二十三条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违法案件可以挂牌督办:
(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造成耕地大量破坏,或者非法采出矿产品价值数额巨大的;
(四)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重大典型案件和挂牌督办案件的案情、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
第二十四条 对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拖延办理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发出督办通知,责令限期办理;
必要时,可以派员督办或者挂牌督办。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XX资源主管部门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下列记录方式,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一)将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
(二)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三)对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由该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没收违法采出的矿产品、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机构提请法制审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处罚决定文本;
(二)案件调查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四)相关的证据材料;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法制审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审核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三)违法定性是否准确;
(四)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经过审核,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法制工作机构出具通过法制审核的书面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通过法制审核。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XX主管部门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一)本部门执法查处的法律依据、管辖范围、工作流程、救济方式等相关规定;
(二)本部门国土资源执法证件持有人姓名、编号等信息;
(三)本部门作出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
(四)本部门公开挂牌督办案件处理结果;
(五)本部门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执法监督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履行执法监督职责:
(一)对于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明确记录。
第三十二条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检查、抽查等方式,评议考核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监督工作。
评议考核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并作为年度责任目标考核、评优、奖惩的重要依据,以及干部任用的重要参考。
评议考核不合格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在查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损害后果的,所在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已经立案查处,依法应当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行政纪律或者刑事责任,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篡改案件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案件调查、审核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向案件当事人泄露案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越权干预案件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执法监督职责,对国土资源执法人员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故意伤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12日发布的《土地监察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正月十五一过,这年也算过完了,我们又将面临新一年的生活,还得回归正题。征地补偿一直以来都是咱们农民家庭最重要的一项财产收入,毫不夸张的说,绝大部分农民家庭靠着征拆补偿都脱了贫,大幅提高了生活质量,过上了不次于“城里人”有房有车有钱的幸福生活。这得益于近些年我国城镇化的加速推进以及各项基础设施建设趋于完善的政策红利。在这样的背景下,征地拆迁补偿的标准提升非常明显,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保障。但是
婚后拆迁安置的房子一般是共同财产,有一定产权份额。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等
导读:在明律师经常被问及户口与征收补偿之间的关系问题。很多被征收人会说,我家早就分户了,兄弟姐妹加上父母有好几个户口簿,那么征地拆迁时是否应当按“多户”而非“一户”来给予补偿安置呢?土地管理中所谓的“一户一宅”中的“户”又该怎样理解呢?
征地拆迁是指在工程项目或开发项目中集体土地征收或征用以及房屋拆迁等,补偿项目基本有四类,一是土地补偿,二是被征地人员安置补偿,三是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四是房屋拆迁补偿,在现有制度下,该镇征地中还是出现征不到地、上访等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宣传工作不到位。通过调查,群众只知道要征地拆迁,但大都对征地拆迁带来的好处了解甚少。比如小城镇建设可以改进农民生活条件,促进农村城市化,能使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要看该项目的征收补偿标准。一般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不受人数影响,但安置补助会收人数影响。现在很多地区由于各种建设和道路建设需要拆除居民的房屋。有些朋友会有这样的疑虑。这时,在户籍上加一个人,补偿会增加吗?如果孩子在外地上学,户口被取消,补偿金会减少吗?因为这些关系到每个人的权益,所以我会分析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和户籍的关系!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与户籍有什么
楼上漏水有可能是楼上住户的原因,也有可能是开发商的原因,但不论何种原因,您应先向楼上住户主张赔偿,如其有足够和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为开发商的原因,则由开发商进行赔偿
你是不是被起诉了不知道,或者别人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不会无缘无故去冻结你的账户的。
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华因承包了某村集体400亩左右土地种植农作物,需修建蓄水池解决农作物灌溉缺水问题,于2021年3月,将自己承包的土地与同村村民李某德的两亩土地进行互换。不久,李某华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交换后的土地挖成蓄水池,后逐渐扩大、加深成池塘。2021年3月至7月,当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先后两次向李某华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李某华恢复土地原状,消除违法状态。李某华
当地城市管理部门的答复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 严格来说,当地城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可以在一到两天内调查是否有违法建筑,最慢3到4天。 城管部门一般处理违反建设期45天的情况。 但是,有必要向多个部门报告违法建筑的调查计划,并在拆迁前征求规划部门的意见。
法律分析:关于离婚后户口如何处理的相关问题解答如下:1、离婚后双方的户口就要分开,也就是你们每人一个户口本。 2、带上户口簿,去当地派出所户籍处,工作人员会给你填一张户口迁移证,然后把你的户口从这个地方的户籍档案里注销。 3、带着户口迁移证去你要落户的地方派出所户籍处落户,比如,提供工作单位的证明,可以将户口迁回工作单位。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
征地补偿安置的基本原则是:1、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原则;2、间接补偿原则;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4、平等原则
您好,有的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有的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只是口头上承诺会给被拆迁人多少补偿款。然而当这些建筑物被拆除后,征收方(拆迁方)又说政策有变,这块土地暂时用不上了,所以也不必给付征收拆迁补偿款了。
通常情况下,拆迁补偿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对拆迁补偿方案不满意,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意还可以申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更多复杂的征地拆迁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不断的加快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也就越来越多,然而,一些涉及到征地拆迁赔偿的村官们,在征地拆迁当中,经常利用土地补偿做文章,欺上瞒下,在政府、企业、群众中三头获利。以下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郭丹丹律师对于侵占征地补偿款的法律解析,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无论是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还是相关部门查处违法建筑过程中,当事人往往会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或是责令改正通知书。在收到这两份文件后,那么则意味着房子已经被认定成了违法建筑。此时当事人就需要提高警惕了。那么,在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或是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相关部门就能直接强拆吗?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相关的案例来为大家说一下
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征地拆迁过程中进行听证的,应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依照本规定具体办理听证事务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听证机构但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可以由其经办机构作为听证机构。本规定所称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是指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但主要由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事项,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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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当事人咨询京平律师说自己将家里阳台安装了玻璃改成封闭式阳台,结果被邻居举报到城管执法局,城管局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要求业主限期拆除。业主十分迷惑,封闭自家的阳台也算是违建吗?今天京平律师带大家详细分析下这个案例。一、法律并未禁止业主封闭阳台《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
廉租房是我国住房保障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2009年《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等法规对申请廉租房的条件和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范。 一、申请廉租房的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在当地工作或居住,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