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红骑着她心爱的小电瓶车行驶在城区的路上,旁边是刘园经营的商店,门口有一只虎视眈眈的大黄狗。大黄狗忽然扑向王红,王红惊吓躲闪,摔倒在地。
王红右肩关节脱位,右臂损伤,住院治疗共花费1573.82元。那么,刘园应当承担其赔偿责任吗?刘园应当对王红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1166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评析《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了侵权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
本案所涉即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具有管理职责,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应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动物造成人身损害侵权,如果是饲养动物的,由饲养人承担责任,如果是遗弃动物的,由原饲养人承担责任。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属于无过错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虽然刘园辩解自家狗是拴在园子里的,但在庭审中,其如果不能就受害人王红有故意或重大过错进行举证,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王红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刘园应对王红承担赔偿责任。律师提示在许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领域,法律让行为人承担责任,并非其从事了法律禁止的活动,而是因为这些活动虽是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需的,但这些活动充满不同寻常的危险,且这些风险多数是不可控制的,即使采取预防意外的措施,也不可能绝对避免危险。
在这些危险活动中,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不是因为其知道意外可能发生而没有加以防范,而是因为其为了自己的利益,使别人面临这种特殊风险。
法律允许其活动的条件是他必须对这种风险产生的后果负责。
一、民法典民事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如何认定第一,无过错责任适用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所导致的场合。在无过错责任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中并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这是适用该责任的前提,如果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就属于过错责任。第二,无过错责任是与过错责任相并列的责任形式,当然并不意味着对等,从法制发展进程看,该责任又可称为过错责任的补充,是否承担责任由法律特别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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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一般都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所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这里的责任人也可以说是主要责任人、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那它们的区别是什么呢,主要责任人一般是公司的法人代表或第一行政长官,第一责任人是公司副职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是事件的直接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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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的民事诉讼为两方诉讼,即争议的当事人只有两方:原告方和被告方,原告方和被告方的人数可以多也可以少。但在特定条件下,争议的当事人可能三方,即除原告方和被告方外,还可能存在其利益既不同于原告方也不同于被告方的另一方当事人。民事诉讼法设立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所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由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无过错责任的8种情形1、无过错责任的8种情形是: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致害的、员工执行工作任务致害的、提供劳务方因劳务致害的,产品缺陷致害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致害的、环境污染致害的、高度危险责任致害的、饲养动物致害的,由相应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
侵权责任中以下情形适用无过错责任:1、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4、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5、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6、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7、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
侵权责任是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有哪些?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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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是什么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无过错责任适用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所导致的场合;第二,无过错责任是与过错责任相并列的责任形式;第三,无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损失;第四、无过错责任限制了一般免责事由的适用,在过错责任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出法定免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