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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群架了,我属不属于黑恶势力?会不会被扫黑除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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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群架了,我属不属于黑恶势力?会不会被扫黑除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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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话不多说,尽量讲干货”系列 十一 

       几年的公安刑侦工作,让我知道了不少血(nao)气(zi)方(fa)刚(re)的年轻朋友,他们有时候为了义气、面子或者女朋友而跟人约架,打伤人之后被公安机关定性为“寻衅滋事”,他们的内心瞬间变得忐忑了,疑问一个接着一个,我打了人为什么不是故意伤害,而是寻衅滋事?

不是涉黑涉恶的案子才定寻衅滋事吗?我会不会被扫黑除恶?等等等等。我们今天就谈一下黑恶势力的问题,讲讲不会被“扫黑除恶”的几种情形。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故意伤害当然要有明确的的伤害意图,如果年轻的朋友们没有明确的伤害他人的犯罪意图,而仅仅为了面子耍威风动了手、为了撩妹装气质打了人、为了义气打群架的,定寻衅滋事并无不当。

因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但是否涉黑涉恶则要具体分析,下面的情形一般不会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一、既然是涉黑,那么肯定要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才行。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在短时间内难以形成,而且成员人数较多,且需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假如只是临时纠结在一起打了一次或多次架,是不会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二、即使有那么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如果你确实不知道这是一个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没有加入并接受组织相关人员的领导和管理,只是偶然与组织成员一起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也不会被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

       了解了上述两种情形,我们再看看恶势力。什么是恶势力呢?那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有以下特征: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注意其中比较关键的表述:“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根据笔者的公安侦查工作的经验,通常情况下,下面的情形不会是恶势力:

       一、临时纠结打了一到两次群架的,不符合“多次”的理解,通常不定恶势力;

       二、不经常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活动,只在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的时候出现的,通常不定恶势力。比方说甲长期居住在A县城,很少前往B县城,突然一天甲的朋友乙叫甲去B县城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那么乙有可能被认定为恶势力,而甲通常不会,因为甲通常在A县城活动,他个人没有在B县城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等。

       以上就是不被扫黑除恶的一些情形,不全面但比较典型,比照自己的情形先判断一下吧,如果涉黑涉恶了,还是早请辩护人比较合适,当然,最合适的还是遵纪守法,少干些有头无脑的事情,毕竟后悔药买不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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