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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相似度多少算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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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相似度多少算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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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外观专利的产品相似度的侵权评价:1、判断前提:确定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能比较。

2、判断尺度: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准。整体形状相同、视觉效果一样;局部微观的不一致,从消费者角度不会留意的细节不同不作相似性对比。

相同或相近似的认定按照如下方式认定:(1)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则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2)如果构成要素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则应当认为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3)如果两者的主要设计部分或者要部或者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则应当认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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