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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给人用于赌博,这样的借贷关系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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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给人用于赌博,这样的借贷关系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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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在司法实践中,

借条是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关键证据,

但有的“债务”,

即使有借条,也不受法律保护!

近日,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系非法债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2021年1月7日,汪某持黄某某亲笔书写的借条起诉,诉称黄某某于2020年12月8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3万元,其以现金方式交付,约定还款日期为2021年1月7日,但本金至今未还。

汪某诉请判令黄某某偿付本金。

案件看似非常简单,但事情真的就这么简单吗?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并非事实,涉案借款不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而是赌资。实际借款发生在写借条之前,被告赌博输钱,原告在赌博现场发放贷款,原告交付的也不是现金30000元,而是筹码30000元。

该债务系赌债,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汪某主张与被告黄某某成立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黄某某抗辩认为涉案债务为赌资,不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债务是否合法。

据证人李某某陈述,其与被告黄某某等人玩“牛牛”赌博,被告输钱后当场向原告借钱,原告提供给被告三万的筹码。约两周后,原告向被告催讨债务,其亦在场,被告在其车内手写借条提供给原告。

原告当庭陈述,其与被告事先并不认识,两人有共同的朋友。借款当天,被告与几个朋友在一家红酒庄内赌博,原告跟着朋友在现场玩。

被告输钱后,他借给被告现金三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下旬,被告黄某某与案外人李某某等人赌博,原告汪某也在赌博现场,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提供款项。

2020年12月9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双方发生纠纷,报警后,双方当事人选择私了,公安机关未作出处理。同日,被告出具借条,借条记载:“今黄某某因资金周转向汪某借款人民币叁万整现金,于一个月之内还清。”

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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