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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给朋友约定月利率2%,合法吗?起诉到法院会被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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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给朋友约定月利率2%,合法吗?起诉到法院会被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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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红是一家便利店的老板,2020年2月,因周转急需用钱,向小六借了20万元,小红向小六承诺,一年之内一定归还,并愿意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小六觉得反正有利息,就借给了小红,借款当日,小红向小六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约定,借款金额为20万元,月利率2%,2021年5月,小红多次催要,但小六因经营亏损,一直没有将20万还给小红,那么对于小红与小六约定的月利率2%,合法吗?

如果起诉,法院会支持吗?

  先来看一下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可以看出,民法典规定禁止高利放贷。

  对于民间借贷,双方之间若没有约定利息,民法典对当事人所要利息的请求是不支持。如果约定了利息,利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也要看借款行为发生的时间:如果借款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照民法典和新修正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从2020年8月20日以来,一年期LPR均为3.85%,四倍就是年利率15.4%,上述小红和小六约定的月利率2%,显然是高了,高出部分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如果借款行为发生在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按照之前法律对借贷利率“两线三区”的规定,即约定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为合法有效,超过年利率36%,依法认定无效,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为自然债务,出借人向法院主张这部分利息的,不予保护,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司法不再干预。

  比如本案中,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2月,从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19日的借款利息,可以按照他们约定的月利率2%(年利率24%,不超过24%合法有效)计算,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应该按照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

  对于一年期LPR,每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可以查询当月L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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