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更加有效地接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社会监督,确保法官严肃执法、公正裁判,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下称举报中心)。
第二条 举报中心受理对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和机关其他工作人员,高级人民法院正、副院长以及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一)贪污受贿;
(二)徇私枉法; (三)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隐瞒或者伪造证据;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秘密; (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七)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八)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十)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
(十一)乱收费、乱拉赞助等违反诉讼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二)为案件指定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案件;
(十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条 举报中心设立接待室、公开举报电话和公开举报信箱。
受理举报人采用电话、电报、信函、面谈等方式进行的举报和代为他人进行的举报。 第四条 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举报工作秘密。
第五条 举报中心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举报必须接受。对下列举报,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对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告知举报人向有关审判庭申诉或申请再审;
(二)对不属于本院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告知举报人向受理的法院举报中心举报; (三)举报人向其他法院举报中心举报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本院举报中心转办。
第六条 举报中心接谈举报人,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
举报中心接受举报电话,必须细心接听,如实记录。 举报中心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当逐件拆阅、登记。
第七条 举报中心可以要求举报人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及其他有关证据。
对不能提供具体情况的举报也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八条 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举报,举报中心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院监察部门管辖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步审查或移交监察部门办理;
(二)对不属于本院监察部门管辖的,转交有管辖权的法院监察部门办理; (三)对重要的举报及时向本院监察部门负责人报告;
(四)对情况特殊的举报,经主管负责人批准,以其他方式处理。 第九条 经初步审查,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不需要进行政纪处理的,应当作出审查报告。
经初步审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对署名举报,举报中心应当将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回告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举报中心对举报人、举报事项严格保密: (一)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三)接受举报人举报或者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未经本人同意,对社会宣传报道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
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及有关的证人合法权益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举报人可酌情给予奖励。
备注:
最近更新:2019.06.24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3-12-24 颁布日期:1993-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13〕5号,2013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3月27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3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
公安部举报中心工作试行办法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0-05-03 颁布日期:1990-05-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法院信访工作的通知效力级别:法律 执行日期:1999-01-27 颁布日期:1999-01-27 文号:法[1999]1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同时不再适用。为了贯彻落实《办法》,规范诉讼费用的交纳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
法官违法办案,可以到法官所在法院的纪检部门、上级法院、监察部门举报。根据法律规定,法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违法办案向上级法院、检察院、监察部门举报。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进行监察。
你们当时借款的时候,有那个借款合同里面有有没有签约过什么走到仲裁委的事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一、举报的途径有:(1)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举报,这也是直接侦办贪污犯罪的机构。(2)可以向国企纪检监察机构举报,如XX驻该企业的纪检小组。(3)可以向国有企业管理机构举报。(4)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网络、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二、相关法律: 《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第六条规定: 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电报、信函、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现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供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2001年1月21日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为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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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进张贴布告工作的通知效力级别:法律 执行日期:1964-09-18 颁布日期:1964-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