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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受害者可以相互作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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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受害者可以相互作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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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为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使用,也可以与其它证据组成证据链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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