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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件中股票财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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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件中股票财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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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在现实中,由于股票财产是不断变动的,起诉继承时往往又经过了较长时间,那分割时如何确认股票的价值是多少?如果中途股票被某人变现了又该怎么办呢?

律师解答:

首先,应通过入市时间确定遗产的范围,确定股票中是否存在被继承人的财产;

其次,应确定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持股情况,即持有哪些股票;

最后,应关注上述持有股票的变卖时间及变卖后的现金价值,如果已经取现则该现金为待分配遗产,如果继续投入了股票则以最终变现的金额作为待分配遗产。

律师分析:

如果是种类物发生转化,进而使价值发生了变化,如在遗产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为遗产的现金用来购买了房屋、股票进行了交易,遗产的表现形式因此而发生了转化,现金转化为房屋、A股票可能转化为B股票或者现金等等。

当遗产形式发生变化,价值也随之发生变化,因此导致增值或贬值,在最终分割遗产时,遗产价值计算方式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假设因遗产的转化而导致了遗产价值贬损,在最终分割时,以哪个时间点的价值为分割价值?如果以继承开始之时的价值来计算,其中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回答这两个问题需要明确一个前提:遗产转化是继承人的一致意思表示下的集体行为,还是暂时保管遗产的继承人在没有得到其他继承人同意情况下的个人行为?

前一种情况,既然将遗产转化形式是继承人共同的意思表示,那么共享收益,共担亏损。除了有证据证明负责保管处理的继承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遗产贬值的,所有继承人应当对发生的贬值共同承担。

后一种情况,因为是个别继承人对共同继承的共有遗产的擅自处分,因此导致的遗产价值贬损,如由其他无过错的继承人共同承担则显然失于公平,而擅自处分的继承人对该无权处分行为存在故意,因此导致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当然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即遗产转化也可能带来遗产增值。如果对遗产在未进行分割的情况下进行处分是所有继承人的共同意思表示,是共享收益,确定遗产价值以增值后价值为准。

如果对遗产的处分是个别继承人未经其他共同继承人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在分割遗产时,遗产价值应如何计算?笔者认为,此时以增值后的价值计算为宜,如果将增值收益划归于擅自处分人所有,该继承人获得此份收益将构成不当得利。

根据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扣除必要管理费用外,该收益亦应返还给权利人,即全体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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