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纯抵押】房屋抵押权与租赁权之间的冲突及解决
对于房屋抵押权与租赁权之间冲突的解决,笔者从以下两种情形来分析:
第一种情形是,房屋租赁权设定在先,房屋抵押权设定在后。租赁权与抵押权可以并存于同一房屋之上。当两者之间发生权利冲突时,遵循“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租赁权可对抗抵押权。
抵押权实现后,新的房屋所有人必须承受租赁继续有效的负担。租赁权对抗抵押权,是为了维护稳定的租赁关系,促进租赁业的发展,使物的价值充分实现。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及《物权法》第190条都有明确规定。
第二种情形是,房屋抵押权设定在先,房屋租赁权设定在后。房屋抵押权成立后,在抵押期间,房屋抵押人对房屋仍可以行使使用、收益的权利。一般情况下,租赁期限短于抵押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租赁合同不会影响抵押权的实现。但在租赁期限超过了抵押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的情况下,先成立的抵押权必然影响到租赁合同的效力。对于如何解决二者之间的权利冲突,理论界主有三种观点: (
1)即使抵押权先于租赁权,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则赋予租赁权人的对抗效力。通过折价、变卖、拍卖方式处分抵押物时,租赁合同不因抵押权的实现而消灭 [1]。(
2)抵押权先于租赁权设定,租赁权不能影响抵押权的实现,即以抵押物为标的成立的租赁合同对于抵押物的受让人不继续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第1款确认了抵押权优先于租赁权的原则。(
3)借鉴日本民法的“短期租赁保护”制度 [3],经登记后的抵押物短期租赁(如建筑物的租赁期限在3年以下的为短期租赁)在无害于抵押权时能对抗抵押权。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房屋抵押权设定在先,租赁权设定在后时,抵押权的效力优先。
首先,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值得商榷。这种观点将“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则绝对化,该法则规定在《合同法》第229条之中: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从此条“在租赁期间”的规定可以看出,该法则是适用租赁在先的情况,即“买卖不破租赁”是在先租后抵的场合适用,而在先抵后租的场合并不适用。
因为在先抵后租的场合,抵押权设立在先,抵押权是一种物权,即使把租赁权也认定为一种物权,那么对于两种物权之间的冲突,依据“先物权优于后物权”、“时间在先则效力在先”的原则,抵押权也应先实现,而不应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所以第一种观点的理论依据是不合适的。
其次,笔者并不赞同第三种观点,即认为我国应借鉴日本民法规定的短期租赁保护制度的观点。因为:
(1)对于长短期限的标准不易确定。按日本民法的规定,对3年以下的短期租赁优先保护承租人的利益,而3 年以上哪怕是3年多几个月就优先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这又是否合理呢 笔者认为这种以租赁期限作为平衡点的制度显得过于僵化,难以真正协调抵押权人和租赁权人的利益,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
2)实践中,短期租赁的承租人往往可以更顺利地解决用房问题,因为他可能本来就没打算长期租房,他会对以后的用房问题有一定的安排。而长期租赁的承租人通常不会较顺利地解决用房问题。对于这种情况,若按“短期租赁保护”制度,保护短期承租人却不保护长期承租人的利益,是很不合理的。
(3)长期租赁的对价一般较高,而短期租赁的对价相对较低,立法若偏重保护较低的利益而不注重保护较高的利益,那么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交易安全。总之,这种“短期租赁保护”制度的合理性是值得质疑的。
根据物权法的一般原理,房屋抵押权的设立不以房屋的占有为要件,而房屋所有权人为实现物尽其用的目的,往往会在设立抵押权的同时设立房屋租赁权,租赁人基于租赁合同享有要求出租人交付房屋并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两种权利平时相安无事,但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房屋抵押权人要求实现抵押权时,必然涉及对涉租抵押物的处分、占有、使用,此时租赁权和抵押权势必产生冲突。此时我们不能简单基于以“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来处理
《民法典》关于“抵押权与租赁权关系”的新变化从《民法典》的第四百零五条和原《物权法》的第一百九十条之间的比较中就可以清晰地看出。原《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根据原物
一、重大改变内容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规定在《民法典》的第四百零五条中,原先规定在《物权法》的第一百九十条中。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两个条文之间的变化。《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对比上述
一、民法典的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有什么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一是指抵押权的设立不影响原租赁关系的存续,承租人仍可基于租赁合同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二是指抵押权实现时,只要租赁合同还在合同有效期内,租赁合同对抵押物受让人继续有效,受让人取得的是有租赁负担的抵押物。抵押人在设立抵押时应当将已经设立的租赁权事实告知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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