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一:外资企业才能享受二免三减
由于这一政策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而对于内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中并没有规定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有人认为只有外资企业才能享受此项税收优惠。
但在深圳经济特区,为了体现“公平税负、平等纳税”的原则,早在1988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就明确规定:
对从事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行业的特区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二免三减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就是说在特区内,不论内资还是外资,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二免三减条件的企业,都可以享受二免三减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一点上,内外资的待遇是同等的。
误区二:生产性企业才能享受二免三减
生产性企业固然是享受二免三减税收优惠政策的绝大多数,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收杠杆的效用可能越来越多地被政府采用,为了更好地发挥二免三减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机制,合理调节产业结构,完善国家的资源配置,二免三减政策的适用外延会逐渐扩大。
比如,2000年9月,国家为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就规定: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以比照生产性企业享受二免三减的税收优惠待遇。
误区三:只要是生产性企业就可以享受二免三减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中虽含有从事生产经营项目的,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却没有从事生产经营这一项内容的,这类企业按规定不能享受二免三减。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中没有从事生产经营的,而实际又从事生产经营的,无论生产性业务的比重有多大,也不能享受二免三减。
3.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同时兼营非生产性业务的,如果生产经营的收入达不到企业年度全部业务收入50%,也不能享受二免三减。
即使已经享受了二免三减,在享受减免税收优惠期间,生产性收入达不到50%标准的,企业同样不能享受该年度相应的税收优惠。
4.从事简单生产的企业不能算作生产性企业。专门从事购进商品进行简单组装、分装、包装、清洗、挑选、整理后销售的业务,凡未改变原商品的形态、性能、成分的,均属于从事商品销售业务,不应确定为生产性企业。
误区四:获利年度是第一个盈利年度
企业享受二免三减税收优惠的开始时间是从企业第一个获利年度起,但这里的“获利年度”并不一定是企业的第一个盈利年度。
首先,如果企业在以前年度发生亏损,那么在五年之内的亏损数,企业是可以用第一个获利年度的盈利数去弥补的,如果弥补后仍有余额才算作是获利年度;其次,企业若在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经营期不足半年,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误区五:改变营业范围的免税年度从变更后计算
非生产性企业变更为生产性企业,按规定具有享受二免三减的税收优惠的资格。
但并不是所有企业在变更后都能享受此项税收优惠,这里涉及到一个享受优惠的起止时间问题。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由非生产性企业转变为生产性企业的,只能享受该年度的相应的税收优惠。
如果企业在五年前已经获利,那么五年后再变更为生产性企业,同样不能再享受二免三减的税收优惠。
误区六:减免税期间发生亏损的可以顺延减免税优惠
企业一旦确定获利年度,减免期间就已经确定。如果企业在减免税期间因发生亏损而使该企业未能享受该年度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顺延减免税期间。
比如,某公司2000年度为第一个获利年度,2001年发生亏损,因为第一个获利年度首先被确定,则企业的减免税期间就被固定,即2000年和2001年为免税年度,2002年至2004年为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
虽然2001年发生亏损未能享受免税待遇,也不能将免税待遇带到2002年,2002年只能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
误区七:技术开发企业不能享受二免三减
目前从事技术开发的企业越来越多,虽然从表面上看,技术开发企业不是具体的从事具体、微观生产的企业,但符合一定条件的技术开发企业同样可以享受生产性企业的二免二减。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有关项目解释的通知》[(94)财税字051号]规定: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企业,开发的科技成果能够构成产品的制造技术或直接构成产品流程的管理技术,可以视同生产性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误区八:企业合并(分立)后可以重新事受二免三减
企业合并或分立后,原企业已不存在,新组建或分立后的企业分别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但对此种情形下的新办企业不能独立享受二免三减,而是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计算减免期。具体办法:
1.合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已享受满的,合并后的企业不再重新享受:
2.合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且剩余期限一致的,合并后的企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3.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定期减免税期限不一致的,或其中有不适用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合并后的企业应分别计算合并前企业的各自应纳税所得额,对其中剩余减免税期限不一致的业务相应部分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对不适用税收优惠的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享受优惠;
4.分立后企业的生产经营符合税法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的:凡分立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尚未期满的,分立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至期满;凡分立前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期满的,分立后的企业均不得重新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凡属分立前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不适用有关税收优惠,而分立后的企业改变为适用优惠业务的,该分立后的企业可享受自分立前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的税收优惠年限中剩余年限的税收优惠;分立后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的,均不得享受或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误区九: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就可以享受二免三减
目前税务机关对二免三减的优惠政策管理基本分两步:首先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对工商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中含有“生产项目”的均予以批准可以享受二免三减,这对企业来讲仅仅获得是一种免税资格;具体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企业能否享受该项优惠,还须在日后的税务检查中进一步跟踪管理,通过检查来确定企业实际是否从事生产经营?生产性收入是否超过全年业务收入的50%?如该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不是从事生产经营或当年生产性收入末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即使企业已经取得免税资格,也不能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
误区十:经营期就是营业执照上的有效期
税法规定享受二免三减的企业实际经营期必须在10年以上,但这10年并不能简单地以营业执照上记载的日期为准。因为税法所说的“经营期”是指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
这里恐怕有两个时间需要剔除:一是企业的“筹办期”,企业的筹办期是指企业从批准立项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日止的期间。
这就是说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并不一定就标志着企业的经营期开始,企业仍可能还处于筹办期,致使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期大打折扣;二是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生停业,停业的时间也应从实际经营期中扣除。
另外,有些企业为使经营期满10年,在实际经营期结束时,不办注销手续而是停业凑足10年经营期,这显然是违背税法关于经营期的规定,是不能享受二免三减税收优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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