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美籍华人袁旭先生的儿子袁小刚,在北京华堂国际学校上小学。2009年4月7日,袁小刚在课间休息时与同班同学魏森打闹,不小心被推倒在楼梯上,导致右脚受伤。
学校老师及时将其送往医院并通知家长。经检查,袁小刚右脚闭合性骨折,花费治疗费1万元、营养费5000元,共计1.5万元。
之后,魏森的父亲到医院探望袁小刚,发现袁旭是老同学,他认为两个孩子都是未成年人,在学校教室内,推倒在楼梯上致伤,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
袁旭也认同这一观点。
2009年5月,袁旭来到北京华堂国际学校,要求学校赔偿袁小刚骨折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等。袁旭认为,儿子袁小刚受伤的地点是在学校内,并且时间是学生在校时间,学校对在本校上学的小学生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学校老师有义务保护学生的基本人身安全,在袁小刚与魏森打闹时,学校老师如果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就不会导致袁小刚右脚骨折的事情,因此学校应当对袁小刚的受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赔偿治疗骨折的相关费用。
但是,北京华堂国际学校认为,学校每学期都有安全教育课并制定纪律,要求学生不要在教室内外打闹,袁小刚和魏森违反学校纪律,造成人身伤害,学校对此没有过错,而且学校教育设施也定期检查,楼梯并无安全隐患,因此学校不承担责任。
2009年6月,袁小刚作为原告,袁旭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将北京华堂国际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袁小刚治疗费、营养费,共计1.5万元。
(当事人均为化名)
【案件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中,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之间打闹致伤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学校是否尽到了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如果学校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则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学校应当承担的责任与学校尽到义务所能防止的损害赔偿的范围相一致,也就是说,这种补充赔偿责任是一种有限度的过错责任。
小学生袁小刚与魏森打闹致伤事件发生在课间休息时间,按照惯例老师已返回办公室备课、休息,没有第一时间发现学生打闹,学校并不存在过错。
魏森将袁小刚推倒在楼梯上致其受伤,不是因为学校对楼梯未进行定期检修存在安全隐患而造成的。而且,学校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并制定了相关纪律。
学校在此次学生打闹致伤事件中尽到了职责范围内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因此,学校无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学生在学校嬉闹受伤,需要担负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 1、致使受害人受伤的其他学生 其他学生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需要满足: (1)发生了与受害人嬉戏打闹的行为; (2)受害人确实是因为与同学嬉戏打闹受到了伤害的损害事实; (3)嬉戏打闹的学生都有足够的能力意识到这样的行为会受伤,主观上有过错。 在课间嬉闹时,直接导致受害人受伤的学生若满足了上述条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
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处理。如果孩子的玩耍在正常的范围内,只是由于偶然的和难以防范的意外而发生事故,那么学校就没有管理的过错。但由于学生是未成年人,其对危险的认知和判断是有限的,学校和教师还是有义务制止他们明显的危险行为,如在危险的地方玩耍、以危险的方式游戏、以危险的手段玩笑等。如果学校、教师发现了而未及时予以制止,那么就应对事故后果承担部分责任。【法律依据】《教育法
1、如果学生是因为班主任的关系而受伤的,那班主任是有责任的;但是如果学生是在学校不小心受伤的,那么班主任是不用负责任的,但学校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3、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
无论谁先挑衅,暴力相向都是错误的行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被挑衅,还手打伤对方。如果对方只是言语挑衅,当事人要负责任,已构成故意伤害,如果鉴定是轻微伤,打人者应受到治安处罚,并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可依法判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如果对方先动手打人,当事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
校园暴力责任在谁,要负哪些法律责任校园本是一方净土,是孩子成长的沃土。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尤其是当下处于社会转型期,多文化冲撞融合期,校园暴力愈演愈烈,有一种防不胜防的感觉。校园,既是老师的主战场,也是孩子的,同时也是家长的。所以,校园暴力的发生,不仅校园暴力行为人要承担责任,学校也要承担责任,同时家长也有责任。校园暴力的行为人责任1、刑事责任同学间因故看不顺眼挑衅生事、辱骂、互殴、群殴等行
如学校确实已经尽到安全教育管理责任,则不承担责任;反之则承担责任。如其自行摔倒,则家长自己担责。如是他人撞倒,则撞倒之人的家长应当承担医疗等费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
你好,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申请复核。没有证据而投诉不公平公正,不一定有好处。如果有找你,你如实说出情况,应该还好。
学生在学校意外骨折,至少学校有一定的责任。至于责任大小,第一,还要看为什么骨折是什么意外第二,要看是小学生,还是中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一、路上滑倒摔跤责任在谁 路上滑倒摔跤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如果是由于堆放、倾倒垃圾,导致摔倒,则需要找有关单位及个人进行相应的赔偿。如果是下雨积水过深,路边没有提醒,因此摔倒受伤的,一般可以找路政申请赔偿。如果是由于下雨马路上有水,只是自然现象,在有水的马路上行走,自己不小心摔倒,属于自己的责任,自己承担责任。 二、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有效吗 人身损害
挑衅对方被打伤,主要责任归伤人者,主动挑衅者负次要责任。如果造成轻微伤,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轻伤以上的,涉嫌故意伤害罪。
电动车避让导致行人摔倒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行确定。电动车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造成行人摔伤的,在本次事故中负一定责任。
小车开门撞上电动车的,责任如下:1、如果后车所行驶的车道正常,由于是前车突然开车门,而后车撞上前车的车门的,则应由前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后车没有责任。2、如果前车开门与事故无关,是由于后车没注意而撞上的,且前车属于违停的,则由后车负主要责任,前车负次要责任;如果前车是正常停车的,则由后车负全责。
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首先看有没有车辆违章,如果有一方违章则违章车负全责;如果均无违章,转弯车已完成转弯,直行车负主要责任;其他情况一般都是转弯车负主要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
小孩在学校受伤责任划分如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承担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
房屋内部水管老化责任由业主或物业承担。单元房业主水管老化,由使用管道的业主自行负责,小区水管老化,由物业负责,物业接受业主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特定区域实行专业化管理。
房子过了保修期找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房屋专有部分由业主自行维修,房屋共有部分或共用设施设备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公共维修基金,由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业主大会审核同意使用。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汽车右转电瓶车撞上来是谁的责任需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来确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
交警追车造成事故责任在谁根据情况而定,具体如下: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2、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要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责任;3、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
法律分析:如果同方向行使的车辆同时转弯发生刮擦的,应该由后车承担全部责任,后车要与前车保持安全的距离,并且转弯发生刮擦,多数是后车要弯道超车造成的。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以下情形的,不得超车,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
法定代表人承担职责范围内的责任。股东承担出资额限额内的民事责任。如果涉嫌到单位犯罪,法定代表人难辞其咎。如果我的答复对你有所帮助,请给予好评;如果详细具体咨询请付费咨询;如果需要委托律师,请与我联系面谈,或者一对一咨询,我们为你制定优质的诉讼方案,最大限度的保护你的合法权益,满足你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