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审理与并案审理的情形是什么
合并审理的情形
合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诉讼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它有助于简化诉讼程序,实现诉讼经济,也可以防止裁判之间的矛盾。
根据《行诉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并案审理类型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无牵连关系的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纠纷之间并没有任何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牵连关系的合并。例如:原告对同一被告依买卖合同关系请求给付价金,同时又依租赁合同关系请求迁出房屋,另外还依票据关系请求给付票款,以及依相邻权请求排除妨碍等等,法院将这几个诉讼标的合并审理,这就是无牵连关系的纠纷案件的合并。
2、有牵连关系的合并。就是一个案件的成立必须以其他案件成立为前提的合并。分为两种:
(1)法律上的牵连关系。例如:原告对同一被告向法院提起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合并提起返还财物及赔偿损失的诉讼;
(2)事实上的牵连关系。例如:在同一个合同中,既约定买卖电脑,又约定租赁一辆汽车、房屋,原告合并提起履行这个合同的三项内容的诉讼。
3、当事人近亲属参加诉讼的合并。包括原告及其近亲属参加诉讼的合并和被告及其近亲属参加诉讼的合并。例如:原告及其近亲属与被告及其近亲属发生打架,原告及其近亲属、被告及其近亲属均在同一纠纷中分别受伤,原告及其近亲属要求被告赔偿,被告及其近亲属亦要求原告赔偿的诉讼。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有关“合并审理与并案审理的情形是什么”的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上面的相关知识,我们对于合并审理与并案审理的情形是有一定区别的,我们需要进行区别开来。
同时也为您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夫妻内部问题协商解决
醉驾的司机有悔罪情节或坦白表现;醉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足;醉驾的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三种情况都是醉驾不起诉的情形。醉驾属于违法行为,会吊销司机的机动车驾驶证,5年之内不能重新考证。
1、购买期房的流程有:签订预售合同、交付首付款;办理预售登记,网签备案;收房验房,到房管局申请房产转移登记;交纳各类税费,领取过户回执。注意事项是:必须存在有效的预售合同;不要贸然交付定金;仔细审查关于房屋面积的约定;明确关于房屋质量的约定;明确交房时间及延期交房的处理。2、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
一、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的情形是什么1、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后,由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
劳动争议一裁终局的情形是什么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纠纷仲裁在下列情况会采取一裁终局:(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
醉驾的司机有悔罪情节或坦白表现;醉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足;醉驾的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三种情况都是醉驾不起诉的情形。醉驾属于违法行为,会吊销司机的机动车驾驶证,5年之内不能重新考证。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5)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
在下列六种情况下交强险可以办理退保: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4、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5、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 6、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1、不系安全带:驾驶员行车过程中不系安全带,会被扣2分。这个处罚条款的设置本身就是一个讽刺。安全带的作用是保护驾驶员生命安全,本来所有人都应该主动自觉系上。但是我们居然需要立法来强制、强迫大家去执行。所以再次强调,上车请系安全带,无论你是开车的还是坐车的。2、不按规定车道等待红绿灯:这个行为一般多见于出租车、公交车上。例如明明它们是直行,却偏偏占着右转车道。私家车一般也就外地司机,不熟悉路况时会犯
法律分析: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
律师解答建筑面积与占地面积的区分:1、含义不同:建筑面积是指住宅建筑外墙外围线测定的各层平面面积之和,而占地面积是指建筑物所占有或使用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2、计算方式不同:建筑面积包括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而占地面积仅指底层建筑面积。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九条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
因《企业破产法》未对申请破产重整需要提供的材料作具体规定,申请人提出重整申请,除提交《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债务人有恢复希望的材料供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在审查这些材料后裁定是否受理重整申请,不能将重整计划草案提前表决,以是否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作为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不予受理重整申请的前提条件。否则,属于画蛇添足,有程序倒置之嫌,此做法容易给申请人留下口实。重整案件占破产案件的比例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一)适用范围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行政处罚听证的情形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4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4)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二)听证程序的基本内容1.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2.当事人在限期内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应当
1、行政处罚无效的情形包括:(1)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2)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2、行政处罚无效是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具有明显瑕疵或具备法定无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对于行为人放高利贷的情形,只要放的金额其利息率超过年利率36%的,其公安机关即可立案。对于行为人实施转贷的情形,其违法数额到达十万以上的情形,其公安机关即可立案追诉,给予其相应的刑事处罚。借高利贷的后果是:1、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2、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1、五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情形:(1)醉酒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2)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2、十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情形: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十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即使在十年后重新取得了机动车驾驶证,也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婚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处罚是什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不道德的行为,其直接后果是败坏社会风尚,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严重的还会导致其他更恶劣的后果。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那就不只违法这么简单,会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的,是犯罪行为,可向法院起诉。根据中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非法同居分为三种类型:1、双方均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2、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3、双方均有
法院指定管辖的情形是什么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刑事自诉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犯罪已过刑法规定阿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二)被告人死亡的;(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四)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五)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六)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七)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