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的情形是什么
1、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后,由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行政处罚的特性有哪些
1、决定并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为特定的行政主体。行政处罚只能由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决定并实施,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能决定并实施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这里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行政处罚的对象一般为被认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即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外部相对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4、行政处罚是违法者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既包括行政主体因违法或不当行政而应承担的责任,也包括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因承担的责任。
5、行政处罚是一种以制裁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它以直接限制或剥夺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为内容,是由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并由特定的行政主体实施的带有强制性的国家制裁措施,是一种可以惩戒性义务的行政处理决定。
6、有权利实施行政处罚的这些行政机关,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虽然是由个别工作人员去开展的,但是工作人员也没有绝对的权力,可以施治实施行政处罚,绝大多数的行政处罚都应该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共同商讨以后再作出最终的决定。
当然了,理论上是这样规定的,但实操中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权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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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对招投标是否有影响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具体如下:1、首先看行政处罚能不能网上查询,如网上查询不到,自然不影响;2、其次看招标项目的要求,如招标项目没有要求,可以参与投标。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
如果是行政处罚(如治安拘留)是不会留下案底的,同时,案底是不可以消除的。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记录是终生无法删除的但行政处罚的记录只有在公安机关可以查询到;刑事处罚的记录可以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查询到,判处缓刑的,在司法局也可以查询到。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5)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
(一)适用范围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行政处罚听证的情形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4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4)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二)听证程序的基本内容1.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2.当事人在限期内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应当
1、行政处罚无效的情形包括:(1)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2)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2、行政处罚无效是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具有明显瑕疵或具备法定无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集体户口的户主一般是指主管人单位。前述的主管单位一般包括,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且户主具有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等相关方面的职责。
一、行政拘留记录多久能消除行政拘留的记录在5年后不会消除。行政机关会依法将案卷整理归档,并在一定期限内移交给档案馆保存。而该记录会长期保存在档案馆,不会被消除、毁损。二、行政拘留的条件是什么?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
酒驾处罚标准:1、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5000元罚款;15日拘留,吊销驾照,并5年内禁驾。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驾照暂扣6个月。3、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对于饮酒的评定标准是非常严格的,几乎可以视同于只要喝下了酒精制品驾车上路,当被检测时,就不可能出现漏网之鱼。4、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以下简称“
法律分析交通处罚不合理的当事人可以去交通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到各市的交通委员会举报投诉中心进行投诉,还可以拨打12328电话,这是全国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可以接受群众的投诉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再就业有困难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1、治安拘留对子女公务员政审一般没影响。2、受过行政处罚的,违法记录会在公安机关留有记录。但这种记录并不是对任何人都开放的,除司法机关办案外其它人无权查询这些资料。所以一般不会影响找工作,除非是考公务员。
一、北京海淀区集体户口的规定是什么?北京海淀区集体户口的规定是如果劳动者离职的话,那么就不需要迁出集体户口。职工如果离职,户口应该继续留在原单位,直到买房后迁出,档案则可迁入新的就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释,单位为了保持员工稳定性,可在就业合同中载明员工服务的期限和提前离职应承担的责任,但企业单位是无权对离职员工的户口作任何处理的。然而,仍然有一些企业单位要求员工在离职时将户口迁出。对此,工作人员解释,
行政拘留可以暂缓多久执行,暂缓执行的条件是什么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所以暂缓执行的前提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结果了,才可以决定行政拘留是否执行。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诉讼一审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
共同诉讼人这个概念反映的是诉讼的主体合并这一事实。构成共同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双方至少有一方是两个以上,且各为独立的诉讼主体。2、客观方面,诉讼标的须为共同。3、属同一人民法院辖区,如若分别由不同辖区法院管辖,同样失去共同诉讼的基础。4、在程序上,人民法院进行合并审理。
法律分析:可以。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是指被拘留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申请,公安机关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在被拘留人或其近亲属提供了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后,行政拘留决定可以暂缓执行的法律制度。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而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这是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的前提
集体土地的定义是什么1、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2、这里的集体,是专指乡(镇)、村,村民小组等类同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集体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农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区),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属于集体所有。集体土地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
一位当事人的房屋因为无证被当地拆违,征收方拿出航拍图说其2010年新建的房屋违法,要执行拆除。当事人咨询即明拆迁律师:“法律上不是说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就不再行政处罚了吗。我这房子建起来后一直没人来处罚过,这都过了9年了,是不是可以算作是合法建筑了?为什么还来拆违?”一、违建超过一定年限,就不用拆了?你可能想多了,没有处罚并不意味着就自动合法了。这是两码事。违建拆除是不是有一个时限规定?超
醉驾处罚拘役一般是一个月到六个月。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需要处拘役同时处罚金。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
一、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是什么意思1、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意思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土地有使用的权利。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承包集体土地的使用权。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