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问题的问题,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公安司法人员或当事人等在对鉴定结论进行分析研究后,若认为所作结论不够完备、不够明确或提出了新的问题、或发现与案件有关的新资料,可以决定或申请将已鉴定或新发现的检体,仍交给原委托的鉴定人进行检验,鉴定人对新问题的解答或所作的修正补充,就是补充鉴定。
补充鉴定是由原鉴定人作出,是对原鉴定的补充或修正,若是对原鉴定的补充则应将原鉴定结论与补充鉴定结论结合使用;若是对原鉴定的修正,则以补充鉴定的鉴定结论为准。
重新鉴定是指对原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发生疑问时,将原案材料再另行委托其他鉴定人进行的鉴定。重新鉴定的鉴定人,可以不受原鉴定内容和材料的限制,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和提供的材料进行鉴定。
重新鉴定时若所得出的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应当对原鉴定结论进行论证并说明不一致原因。“刑诉法”第120条“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121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159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门规定“)第18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不能另行聘请其他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法院解释“第59条”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法院解释“第60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检察规则“第20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后如认为必要可以决定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第205条规定应当事人申请可以决定对鉴定结论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206条规定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第207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并列出了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三种情形。
第20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应当另行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公安规定“第240条规定”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认为鉴定结论不确切或者有错误,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241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242条规定”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1、“六部门解释”和“法院解释”、“检察规则”混淆了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性质,即补充鉴定应由原鉴定人或原作出医学鉴定的医院进行,而重新鉴定应当另行委托其他鉴定人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不能由原鉴定人及医院进行;2、“刑诉法”规定,在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当事人申请的内容不一样,即侦查阶段可以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而在审判阶段只能申请重新鉴定;而“法院解释”在审判阶段既可以申请补充鉴定也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3、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程序的启动,按“刑诉法”的规定,只有当事人等申请才能启动,而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的“解释、规则、规定”规定除当事人申请启动外还可以由公安检察审判人员在审查鉴定结论时依职权而启动。
关于复核鉴定。复核鉴定是一种在法律上没有规定但在实际鉴定工作中常用的一种鉴定形式,是由原鉴定单位或上级鉴定单位职称更高的专家就原鉴定材料进行复查并论证原鉴定所得的结论是否正确的一种鉴定。
其鉴定性质实际上与重新鉴定相似。“公安规定”第243条规定“刑事技术的鉴定结论,需要送上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复核时,应当送鉴定物和对比样本、原鉴定书或者检验报告,并说明提请复核的原因和要求。”
关于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提起的条件。刑诉法和各部门解释、规则、规定均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不便操作,且导致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随意性。
“检察规则”第207条仅规定了“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包括:(一)对同一人身伤害已存在两个以上的不同鉴定结论,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或被害人与狎嫌疑人之间不能形成一致的认识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二)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的人身伤害医学鉴定不能人微言轻定案的根据,需要重新鉴定的;(三)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之间或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对同一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不同认识,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而刑事诉讼中涉及鉴定种类很多,人身伤害医学鉴定只是其中一种比较常见的鉴定。对于其他种类鉴定如何确定是否重新鉴定,没有明确规定。
故建议刑诉法修改时明确规定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提起条件。在目前可以按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即“通过审查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准许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三)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四)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五)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六)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七)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关于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期限。办理任何一项工作都需要一定的时间,鉴定工作也不例外,“暂行规定”第21条规定“鉴定期限是指决定受理委托鉴定之日起到发出鉴定文书之日止的时间。
一般的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刑诉法”第12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六部门规定”第33条规定“根据刑诉法第122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院解释”第156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
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
依照前款规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公安规定”第245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时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1、刑诉法没有单独规定鉴定期限,而是把鉴定所用时间计入办案期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除外),其目的是保护被告人的权利,防止超期羁押,但这样规定却是不切实际的,且事实上导致了鉴定无限期和超期羁押;2、六部门规定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在实际工作中也是不宜执行和不能执行的。
3、“法院解释”用延期审理代替鉴定期限且规定不超过一个月,不计入审限,与刑诉法的规定明显不一致。因此,建议刑诉法修改时明确规定鉴定期限。
一、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有什么不同 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不同如下: 1.二者与原鉴定的关系不同。重新鉴定和原鉴定是两个独立的过程,重新鉴定不以原鉴定为基础,不依赖原鉴定既定的事实。补充鉴定是原鉴定的组成部分,补充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是一体的。 2.二者鉴定内容的性质不同。重新鉴定是对原鉴定材料、鉴定过程或者鉴定结论中带有总体性、根本性和决定性缺陷的维持或变更。补充鉴定是针对原鉴定过程的扩展
专业分析:重新鉴定属于对原鉴定意见的全盘否定,重新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有关证据材料做出新的鉴定,新的鉴定意见有可能和原来的相同,也可能和原来的意见相左。补充鉴定是基于原来的鉴定意见,在原鉴定的基础上对于其中不明确,或者需要补充说明的有关内容做出新的解释和说明,或者补充说明,不改变原鉴定意见。法律依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重新鉴定属于对原鉴定意见的全盘否定,重新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有关证据材料做出新的鉴定,新的鉴定意见有可能和原来的相同,也可能和原来的意见相左。补充鉴定是基于原来的鉴定意见,在原鉴定的基础上对于其中不明确,或者需要补充说明的有关内容做出新的解释和说明,或者补充说明,不改变原鉴定意见。法律依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
工伤鉴定一般比伤残鉴定赔付的多。因为工伤很容易入级,且级别高,而伤残的司法鉴定比较严格,入级很难,而且级别不高。人损鉴定的级别严于工伤鉴定。实践中,鉴定结果上,如果工伤鉴定是10级,伤残鉴定可能就够不上等级。所以赔付不够高。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的,一级伤残赔偿标准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而伤残鉴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工伤鉴定和司法鉴定相比一般是工伤鉴定赔付的多。人身损害的司法鉴定,重点是身体伤残和对生活的影响。受害者按哪个标准鉴定取决于受伤性质。而工伤鉴定还包括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鉴定。
做伤残鉴定一般在400元到1000元左右。具体的金额要根据当地的物价局的标准进行计算,如:山西省因工负伤致残申请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的,每人次400元。若是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法律依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一条 1、职工因工负伤致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每人次600元;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供养亲属完全丧失
法医鉴定和伤情鉴定的区别有: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在治疗终结身体状况稳定后进行,一般由公安机关或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的过程,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一般由公安机关提出,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一、劳动能力鉴定、伤残评定和伤情鉴定的联系:1、都需要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2、都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3、很多情况下,特别是在受害人重伤的情况下,往往同时会出现受害人残疾,两者经常同时出现。4、作为案件中的证据之一,评定结论和鉴定结论的法律地位相等。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评定和伤情鉴定的区别:1、确定的时间不同。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而伤残评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这是因为两者
劳动能力鉴定伤残鉴定是不一样的,两者区别在于:1、确定的时间不同。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而伤残评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这是因为两者的评价基础不一样。2、提出鉴定的时间和机关不同。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者或家属或单位向劳动部门提出;伤情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提出;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或由当事人向法院或向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提出鉴定申请。3、目的不同。伤残评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
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鉴定一样吗
你好,工伤是特定的一个程序,劳动者工作时间出现工伤,走工伤认定程序会有工伤鉴定;伤残鉴定一般是人身损害赔偿是需要进行鉴定的。具体情况还需要了解,如有需要可以联系我,以便在详细了解情况后给与法律咨询意见与维权方案,如果我的回复对你有帮助,请给与好评,谢谢。
伤残鉴定和工伤鉴定的区别是什么1、工伤鉴定和伤残鉴定是同一意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的伤残等级鉴定应该叫劳动能力鉴定。2、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3、根据《劳动
伤残鉴定和工伤鉴定除了在字面上有所不同之外,两者依据的法律法规也有所不同,工伤鉴定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而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而伤残鉴定的范围比较广泛,一般由司法部门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的依据不同,鉴定机构不同,适用范不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重点是因为伤残对劳动能力的影响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得出鉴定结论,等级略高。人身损害的伤残鉴定,重点是身体伤残和对生活的影响。由司法鉴定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
关于伤残鉴定和工伤鉴定一样吗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法律意见】1.两者的评定标准是不一样的。2.工伤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适用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B16180-2014而道路交通伤残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适用的标准则是人身损害或交通事故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B18667-2002)。3.一般来说,同样的伤情,劳动鉴定的标准比司法鉴定的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和工伤鉴定等级不同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一、适用标准不同人身损害伤残鉴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工伤鉴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二、适用法律不同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民法典》、《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
经常有当事人分不清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更不知道做哪一个鉴定好,今天林律师给大家科普一下。一、科普一下两者定义。医疗事故鉴定全称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般是由卫健委委托本地市、省级医学会鉴定,可由患方单方面启动,向卫健委医政科或医政处申请即可;司法鉴定全称应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一般是由双方共同委托或行政机构、司法机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基本上不接受单方面委托。医学会是一个自律性协会,受卫健
工伤鉴定就是指职工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需要对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的一种活动。而伤残鉴定通常是指对人身伤害的一种程度的鉴定,在一定程度上与伤残鉴定存在一些重合之处,但更多的是不同的地方。1、两者申请鉴定主体不同:工伤鉴定申请主体是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本人、近亲属、用人单位均可伤残鉴定申请主体只能是伤者本人2、申请鉴定的前提条件不同:工伤鉴定的前提是,职工已经被认定为工伤而伤残鉴定则没有此项限制
不一样的。没有哪个更划算的,都是一样的。单位可能不会主动给你办吧,还是自己去办吧。
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鉴定是不一样的,区别如下:1、确定的时间不同;2、提出鉴定的时间和机关不同;3、目的不同;等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