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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工伤超过了一年,能不能要求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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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工伤超过了一年,能不能要求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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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受工伤已经一年多了,还能要求公司赔偿吗?该怎么做?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舒某于2017年2月底进入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工作,从事保安工作。2017年9月22日下午17点左右,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叫舒某到大门旁的厂房里清理相关物件,舒某在搬运一个铁桶时,由于地上有油,致使舒某滑到后被铁桶压伤。受伤后随即被120送往乐从医院救治,后由老板开车转往佛山市中医院。经诊断为:

1、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

2.腰5双侧椎弓崩裂及腰5椎体前滑脱。由于被告没有给舒某申请工伤认定,2018年12月7日舒某到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由于已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2018年6月5日舒某至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工伤赔偿,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伤情稳定后,2019年3月8日经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舒某因外力作用致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并内固定,后遗腰部活动功能部分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鉴定费用花去:1800元。随后,舒某将公司起诉至顺德区人民法院。

【判决裁决】

经双方协商一致,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公司分两期向舒某支付50000元赔偿款项。

【律师解析】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4条: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且用人单位以及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未在法定期间申请工伤认定,以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驳回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的申请或起诉,并告知其可另行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但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无异议的除外。

由此可知,当受工伤已经超过一年的时效时,应先到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会以超过1年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并给当事人一份《不予受理通知书》,再到劳动局按工伤赔偿标准申请仲裁,劳动局也不予受理,然后按工伤赔偿标准起诉到法院,然后法院会看公司的意见,如果公司同意按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法院则会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工伤评残标准进行鉴定,按工伤保险待遇判决;如果公司同意按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处理,那工伤赔偿案需要先撤诉处理,再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评残标准进行伤残鉴定,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起诉到法院,法院则按提供劳者受害责任纠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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