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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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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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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是指由于法定原因的出现导致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这里所说的法定事由是指当事人提起诉讼和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均可认定诉讼时效中断。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

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果调处达成协议,但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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