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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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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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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1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四)》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相关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第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政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政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盗伐林木“數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

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政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第七条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六条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2.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林安字〔2001〕156号(一)盗伐林木案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二立方米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盗伐林木二十立方米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株至二千株,为重大案件立案起点;

盗伐林木一百立方米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株至一万株,为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

(二)滥伐林木案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十立方米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滥伐林木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二千五百株以上,为重大案件;

滥伐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在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应当立案;

非法收购林木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

非法收购林木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十立方米以上或者二十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应当立案;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二立方米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死三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采伐珍贵树木十株、十立方米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死十五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七十二条[盗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擅自政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政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第七十三条[滥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

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情形。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第七十四条[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非法收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3号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情形,数量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参考: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浙高法〔2002〕9号第一条盗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起点,为二立方米或幼树一百株;

“数量巨大”的起点,为二十立方米或幼树一千株;“数量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一百立方米或幼树五千株。

第二条滥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起点,为二十立方米或幼树一千株;“数量巨大”的起点,为五十立方米或幼树二千五百株。

第七条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数量较大”的起点,为二百株以上或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数量巨大”的起点,为二千株以上或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

“数量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一万株以上或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

滥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数量较大”的起点,为二千株以上或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数量巨大”的起点,为五千株以上或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浙高法〔2012〕325号101.《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盗伐林木二立方米以上不满二十立方米的;

(2)盗伐幼树一百株以上不满一千株的;

(3)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二百株以上不满两千株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的;

(4)数量较大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伐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不满一百立方米的;

(2)盗伐幼树一千株以上不满五千株的;

(3)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二千株以上不满一万株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4)数量巨大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伐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的;

(2)盗伐幼树五千株以上的;

(3)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一万株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数量特别巨大的其他情形。

102.《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滥伐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不满五十立方米的;

(2)滥伐幼树一千株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株的;

(3)滥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二千株以上不满五千株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

(4)数量较大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滥伐林木五十立方米以上的;

(2)滥伐幼树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3)滥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五千株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4)数量巨大的其他情形。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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