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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资程序不合法,下一个被执行人可能就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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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资程序不合法,下一个被执行人可能就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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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减资程序不合法是指公司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未按照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也称为瑕疵减资。由于瑕疵减资行为与股东违法抽逃出资的实质以及对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影响,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大量司法案例将瑕疵减资行为等同于抽逃出资,从而要求瑕疵减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多数债权人会选择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股东在减资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未获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为了节约时间和金钱成本,也有债权人会直接请求法院追加瑕疵减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一、案情简介

A公司于2010年成立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中黄某出资180万元,持股比例为60%;程某出资120万元,持股比例为40%。

2011年12月,A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将注册资本由300万元变更为2000万元,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增资后,黄某实缴出资1200万元,出资比例60%,程某实缴出资800万元,出资比例40%。

2018年5月,因资金流转困难,A公司与B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A公司向B银行借款500万元。同年12月,A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将A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2000万元减至300万元,股东按原出资比例抽回出资额,同时修改了公司章程、发布了减资声明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

减资后,黄某出资180万元,出资比例60%,程某出资120万元,出资比例40%。

2019年4月,因A公司无力归还欠款,B银行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并获得胜诉判决。B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由于A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最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2020年6月,B银行直接以A公司瑕疵减资为由,向法院申请追加黄某、程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合法的减资程序是什么?A公司的减资程序为什么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制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3.制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上述案例中,A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时虽然发布了减资声明,但其并没有通知作为债权人的B银行,且B银行作为一家对外开放的金融机构,联系方式都是向大众公开的,A公司也不存在无法通知的可能性,可见A公司的减资程序是存在瑕疵的。

三、A公司瑕疵减资的行为能否类比抽逃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的要件有两个,一是形式要件,具体表现为该条罗列的“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等各种具体情形;

二是实质要件,即“损害公司权益”。

A公司的减资程序不合法,两名股东的瑕疵减资行为应当被视为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符合抽逃出资的形式要件。两名股东通过减资获得了A公司的净资产,导致A公司清偿债务的财产减少,损害了B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利益,也符合抽逃出资实质要件,因此,A公司瑕疵减资的行为是符合抽逃出资的两个要件的。

四、减资程序不合法,是否可以直接追加减资股东为被执行人?

截至2020年10月,笔者以“减资”“抽逃出资”为关键词检索广东省内的案例发现,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中,虽多数法院的观点认为瑕疵减资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条件,遂裁定不予追加,但也有部分法院认为,瑕疵减资的行为导致了原来的注册资本与减资后的出资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严重影响了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侵犯了债权人的信赖利益。

其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粤01执异928号执行裁定书中认为,不当的减资行为违反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应视为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在(2017)粤0112执异40号执行裁定书中认为,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以股东、出资人抽逃出资为理由提出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原则上实行形式审查,审查结论并非终局结论,无论何种裁定结果,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均可通过异议之诉程序得到救济。

五、总结

实践中,部分公司股东以为通过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就能降低公司承担债务的风险,从而选择在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减少注册资本。

殊不知,此种行为不仅不能帮助公司规避债务,还将让自己深陷泥潭。当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后,瑕疵减资的股东将可能不经诉讼程序直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因此,股东在进行减资时,切记不能忽视自身资本义务及公司资本制度,更不要意图通过减资规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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