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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98条情节严重指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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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98条情节严重指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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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关于公司法198条情节严重的解答第一百九十八条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

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释义】 本条是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撤销时必须依法进行清算的规定。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中国经过一定时期的经营,可能会由于某些原因被撤销。如:其所属外国公司自愿撤销,把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关闭,不再由该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或者因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了违反中国法律的活动,中国的有关机关依法责令其关闭,收回营业执照。无论由于上述哪种原因被撤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都必须依法清偿债务。

由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的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其债权债务由该外国公司享有和承担,因此,为了保证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被撤销后仍存在的债务得到应有的清偿,本条明确规定,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按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

具体来讲,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是指分支机构被撤销后,为了终结其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了结分支机构债务,而对分支机构所发生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按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主要包括成立清算组织、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债权申报和登记、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算方案、执行清算方案、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注销登记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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