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提供财务账簿怎么维权
经常接到当事人咨询“项目负责人拒不提供财务账簿,只说项目亏损,拒绝支付投资收益,怎么办?”这种情况下,通常有两种解决途径,一种是采用各种手段去收集间接证据,然后根据间接证据提起诉讼主张;
另一种是直接提起诉讼主张,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财务账簿。
对于第一种途径难点是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通常采取的措施有故意和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然后录音录像,企图固定对方自认相关事实的证据;
或者寻找了解部分事实的证人,搜集证人证言。但一番努力后,收效甚微,因为这些证据往往并不具体,相互有时还有矛盾,在法庭上很容易被对方否认,那么以这些证据提出的主张往往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的概率极高。
对于第二种途径难点是对诉讼流程的掌控上。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一、要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且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二、,要做好与承办法官以及对方的沟通,必要时调整申请的范围、理由等。
三、,如果对方仍然拒不提供,要及时说服办案法官主动适用证明妨害规则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推定我方主张成立。实务中,由于财务账簿往往不能直接体现我方主张,我方一般直接提起司法鉴定申请,并以此要求对方提供掌握的财务账簿证据,如果对方拒不提供,则要求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之规定推定我方主张成立。
同时,为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风险,通常是两种途径同时使用,但以第二种途径为诉讼主张的依据,第一种途径搜集证据的目的是证明我方主张的合理性,说明对方不诚信,促进办案法官支持我方的申请。
另外,根据当前司法习惯,一审法院一般对主动适用证明妨害规则非常谨慎,被驳回概率很高,即使适用了,为平衡风险,对原告的赔偿主张也会刻意减少支持。
因此当事人维权时,如果遇到一审被驳回或仅少部分支持,要及时提起上诉,甚至做好申请再审的准备。
参考案例:(2020)赣民终426号,及关联一审(2019)赣01民初378号,再审(2020)最高法民申5706号。
案例要点:该案一审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2008修订)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认为“被告持有江西省高氏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的财务资料,但其拒不提供资料进行审计,其应承担拒不提供的法律后果”,并推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项目利润3000万元,以此倒推江西省高氏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的涉案项目利润为25000万元,故本案推定江西省高氏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的涉案项目利润为25000万元。”
但一审同时酌情调整了原告的赔偿请求,仅酌情支持了600万元。二审改判支持原告全部请求即3000万元。最高法支持了最终判决,驳回再审申请。
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第四十八条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第九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依法保管有关账簿、凭证,并接受税务检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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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拒不配合民警执法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拒不提交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可依妨碍司法公正行为处罚,并依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⒈如果该拒不提交行为,导致有举证负担的当事人一方举证不能,人民法院即可认为对该证据性质和内容的主张,成立初步表面可信情形,并由实施举证妨碍行为的当事人,对该拒不提出的证据的性质和内容,承担举证负担;⒉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服从人民法院令其提出证据的裁定,人民法院即可将举证人提供的复印件、复制件、摘录件的性质与内容视为真实,并以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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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提交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可依妨碍司法公正行为处罚,并依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⒈如果该拒不提交行为,导致有举证负担的当事人一方举证不能,人民法院即可认为对该证据性质和内容的主张,成立初步表面可信情形,并由实施举证妨碍行为的当事人,对该拒不提出的证据的性质和内容,承担举证负担;⒉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服从人民法院令其提出证据的裁定,人民法院即可将举证人提供的复印件、复制件、摘录件的性质与内容视为真实,并以妨碍
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属于刑事罪案,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后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要点提示】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用人单位违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运用事实推理的方法做出判断。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又不为劳动者办理移交手续,致劳动者依然在单位上班,却没有工作岗位,没有计件工资。劳动者在此情况下向劳动仲裁委申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等,不应视为双方因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关系,而应以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劳动
你好,首先通过交警部门予以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可以向法院起诉肇事人及保险公司。 起诉的注意事项: 1、赔偿执行有保障。现在的车辆基本已覆盖交强险,大部分购买了商业险,只要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判决,拿到赔偿金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因为基本都由保险公司承担了。 2、赔偿金额高。由律师提供合法合理的赔偿请求,经过法院审理,赔偿金会严格按照法律计算。若需法律帮助,可以加微信详细解答。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概要。刘某自称,自己是2015年3月份入职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模具工,工资每月为7000元,工资银行转账发放,截至仲裁前,单位仍有工资拒不发放。2020年初,单位以经营困难为由,多次通知其放假,未依约提供劳动条件给刘生,刘某认为,这是单位有意为难自己,单位经营状况他不清楚,但是单位仅通知其一人休假,这明显是刻意为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自己被单位变相解除,刘某与单位负责
公司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也是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但最高不得超11个月。【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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