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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提供财务账簿等数据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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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提供财务账簿等数据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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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提供财务账簿怎么维权

 

经常接到当事人咨询“项目负责人拒不提供财务账簿,只说项目亏损,拒绝支付投资收益,怎么办?”这种情况下,通常有两种解决途径,一种是采用各种手段去收集间接证据,然后根据间接证据提起诉讼主张;

另一种是直接提起诉讼主张,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财务账簿。

对于第一种途径难点是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通常采取的措施有故意和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然后录音录像,企图固定对方自认相关事实的证据;

或者寻找了解部分事实的证人,搜集证人证言。但一番努力后,收效甚微,因为这些证据往往并不具体,相互有时还有矛盾,在法庭上很容易被对方否认,那么以这些证据提出的主张往往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的概率极高。

对于第二种途径难点是对诉讼流程的掌控上。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一、要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且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二、,要做好与承办法官以及对方的沟通,必要时调整申请的范围、理由等。

三、,如果对方仍然拒不提供,要及时说服办案法官主动适用证明妨害规则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推定我方主张成立。实务中,由于财务账簿往往不能直接体现我方主张,我方一般直接提起司法鉴定申请,并以此要求对方提供掌握的财务账簿证据,如果对方拒不提供,则要求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之规定推定我方主张成立。

同时,为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风险,通常是两种途径同时使用,但以第二种途径为诉讼主张的依据,第一种途径搜集证据的目的是证明我方主张的合理性,说明对方不诚信,促进办案法官支持我方的申请。

另外,根据当前司法习惯,一审法院一般对主动适用证明妨害规则非常谨慎,被驳回概率很高,即使适用了,为平衡风险,对原告的赔偿主张也会刻意减少支持。

因此当事人维权时,如果遇到一审被驳回或仅少部分支持,要及时提起上诉,甚至做好申请再审的准备。

参考案例:(2020)赣民终426号,及关联一审(2019)赣01民初378号,再审(2020)最高法民申5706号。

案例要点:该案一审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2008修订)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认为“被告持有江西省高氏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的财务资料,但其拒不提供资料进行审计,其应承担拒不提供的法律后果”,并推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项目利润3000万元,以此倒推江西省高氏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的涉案项目利润为25000万元,故本案推定江西省高氏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的涉案项目利润为25000万元。”

但一审同时酌情调整了原告的赔偿请求,仅酌情支持了600万元。二审改判支持原告全部请求即3000万元。最高法支持了最终判决,驳回再审申请。

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第四十八条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第九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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