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3日,李天一入职光电公司,职务为厂务电工。2017年1月3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7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2日,岗位为厂务电工。
2018年4月17日,公司安排李天一和另一名电工到人资行政部从事电工工作,李天一以该调动系公司的报复行为,拒不到新岗位报到。
公司先后4次以电话、短信、邮件等形式通知李天一到人资行政部报到,李天一均予以拒绝。
2018年5月7日,公司解除与李天一的劳动合同并当面通知李天一,李天一于2018年5月8日起未到公司上班。
李天一离职公司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6534.49元。
李天一于2018年5月16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仲裁委于2018年7月5日作出裁决,裁决公司支付李天一经济赔偿金58810.41(即4.5个月×6534.49元/月×2倍)。
公司不服,于2018年7月20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纪律是组织社会劳动的基础,是人们从事社会劳动的必要条件。劳动者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因李天一不服从公司的工作调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以及公司有限公司与李天一于2017年1月3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关于“甲方因公司发展布局及生产经营需要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变更工作地点”的约定,公司于2018年5月7日作出解除与李天一的劳动合同的决定,合法合规,公司的诉求,依法予以采纳;
李天一认为公司的工作调动系报复行为,但未能据此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李天一的辩称,依法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公司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无须支付李天一经济赔偿金58810.41元。
李天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书》第二条的约定,公司可以调整工作岗位,但调动通知书要经过我签字确认后生效并作为合同附件。公司提交的《李天一异动通知》,未经我签字确认,违反《劳动合同书》约定,故该通知未生效。
且跨部门异动,需总经理签字批准,因未经过总经办审核及总经理签字,故该跨部门异动不能成立。
二审期间,公司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公司历年组织架构图4份,以证明公司因组织架构变化,厂务课电工曾归属于多个部门,2018年4月公司因工作需要增设行政电工岗位;
证据2厂务工作日志及厂务维修申请单各一份,以证明李天一自2018年4月20日起拒绝到行政部工作,也未参加原厂务课的工作,旷工达17天。
李天一在收到公司通知后不到行政部从事相应工作。
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二审认定如下:李天一确认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故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可,公司历年组织架构图4份可证明公司因内设机构调整,不同时期厂务课归属于不同部门;
厂务工作日志及厂务维修申请单各一份,系公司其他电工的相关工作情况,与本案并无关联,故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于李天一岗位调整是否合法的问题。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二条的约定,公司因发展布局及生产经营需要可调整李天一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变更工作地点,需其签字确认的是岗位调整后劳动合同变更的相关权利义务等内容,故李天一主张《员工异动申请表》缺乏其签字而无效,并无合同依据。
因此,公司根据经营需要调整内设部门,因而所作的岗位调整系属合理。《员工异动申请表》可证明,公司拟调整李天一岗位前,业经部门直接主管、部门负责人、人资部门经理同意。
《员工异动申请表》异动前一栏虽无总经理签字,但《签呈》载明,公司拆分公司厂务课电工组,调任工程部厂务课电工李天一、郑小承两人到行政课,担任行政课电工,批准处有总经理的签字,故应认定李天一的岗位调整经总经理批准,程序并未违反公司相关规定。
李天一亦未能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推翻,故其主张公司调整其岗位为恶意报复,不予采纳。
关于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公司所制定的关于员工违反工作纪律的规章制度,并未剥夺劳动者的权利,也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且公司已通过员工手册等形式向劳动者公示,故该规章制度可作为认定本案劳动合同解除相关问题的依据。
公司通知李天一岗位调整后,其多日未到新的工作岗位工作,且因李天一工作中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依照相关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李天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9)闽05民终2110号(当事人系化名)
您好, 具体需要结合案情体现的有关事实而定,由于你提供的信息太少,需陈述更详尽的情况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1995年1月1日)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医疗期。但实务中,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可能继续请休病假。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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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说,如果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降薪,劳动者可先与单位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若投诉不成可以选择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进行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调岗调薪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交了定金签了合同又后悔了定金不退;因特殊情况天然要素导致不能签定生意合同的、对协议及补充协议内容未能达成合意而无法签约不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定金可退;收受定金的一方后悔了定金可退双倍。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
你好,即使孩子抚养权归你,但也需要孩子亲生父亲的同意,这是属于他的权利,若其父亲不同意,你可以咨询出入境是否有其他方法可以处理,因为这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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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是房产局负责维修,费用在房屋的维修基金中列支。但是现在实际情况基本都是自己修,找房产局比较麻烦,且现在的房产局大部分都在推诿;原来收取的维修基金大部分已被挪用,还不如自己修。在谁家就谁来担,谁受害谁来担,如果关系处的好的话也可以商量一家一半,原因很简单,漏水楼上的没所谓的,受害的是你呀!漏水也不一定是楼上做成的,也可能是材料老化造成的。所以建议你和楼上商量一下,一起修吧,他家需要配合停用楼上
法人变更 股东不同意的话就要特殊处理了,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即可到工商部门进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无须全部股东的同意。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不同意变更法人,可以跟其协商争取同意,变更法人是不需要全体股东在场,但是要召开股东会,出具变更法人的决议,报工商部门批准,工商机构审核之后,同意变更的可以换企业的营业执照。
通常情况下,当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我们的维权方式包含以下几种:首先,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一致后签署相关的离职证明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其次,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单位解除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1)明知侵害已经停止而仍继续防卫,即加害于侵害人,这种行为就是报复侵害,是一种故意犯罪。
有两个途径:向城管投诉或者起诉
老百姓不同意拆迁,可以不拆。但是如果确实为了重大公共利益,政府可以实行强拆,按规定给予当事人一定的补偿。法律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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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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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辞退怀孕的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