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精神抚慰金的司法解释

问题描述

精神抚慰金的司法解释
1个回答

解读最高院关于精神抚慰金的司法解释

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不等同于精神抚慰金

关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同于精神抚慰金的解释,我们可以从《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精神赔偿解释》”)第9条中找到依据。

该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然而该解释已被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赔偿解释》”)第31条所取代。

该第31条指出: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仅具有财产补偿性质,不具精神抚慰性质。据此,精神抚慰金应当另行计算。

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总体上是对受害人及其亲属财产预期损失的补偿,不应当具有精神抚慰性质。有评论认为,《人身赔偿解释》第31条对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规定,参照了法理上的“继承丧失说”。

即受害人死亡、残疾导致家庭整体减少的收入,仅仅是财产上可预期收入的损失,是一种财产损失。因此,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不应再具有精神抚慰金的性质。

《人身赔偿解释》第31条对《精神赔偿解释》第9条的再解释虽然超出了原解释的文义,但同样是符合法理的。

此外,2006年2月22日,安徽省高院发布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简称“《安徽人身赔偿解释》”),并在安徽地区适用。

该解释第24条、第25条延续了最高院《人身赔偿解释》第31条之精神,不仅从文义上进一步明确了上述司法精神,而且从数额上对精神抚慰金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使得司法审判具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

顺带值得一提的是,《安徽人身赔偿解释》的出台还有另一大亮点,即该解释第21条对人身损害赔偿中争议颇大的“同命不同价”问题进行了有益的修正。

同时也为其他地区法院的类似审判起到了一个很好的示范效应。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