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第一部分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
一、放火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和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毁损粮食、棉花500公斤以上的。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一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造成财产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政府机关、水厂、电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放火,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涉嫌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应予立案。
二、决水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损坏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2、决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千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千斤以上的。
3、决水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1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三、爆炸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死亡、重伤,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等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等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党政机关、水厂、电场、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爆炸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爆炸行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
四、投放危险物质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对公共饮用的水源或食品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生命安全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手榴弹1枚以上的;
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
7、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的;
8、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爆炸物的;
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六、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2、盗窃、抢用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
3、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
4、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的。
5、虽未达到上升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七、盗窃、抢夺危险物质案:
涉嫌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的行为,应予立案。
八、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涉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应予立案。
九、抢劫危险物质案:
涉嫌抢劫危险物质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
涉嫌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
十一、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
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应予立案。
十二、故意杀人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故意杀人的;“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2、杀人致死、重伤的情节和后果严重的案件。
3、一次杀死、杀伤数人,或者杀人碎尸的,持枪杀人的。
十三、过失致人死亡案:
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四、故意伤害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流氓伤害他人;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打砸抢”致人伤残的。(原则上构成轻伤以上)
2、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连续残害妇女的。
3、使外宾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一次杀伤数人的。
4、出于犯罪的故意,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化学制剂(如浓硫酸、硝酸等)以及放射性物品直接造成多人致伤、致残或死亡的。
十五、过失致人重伤案:
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六、强奸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奸淫幼女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两人以上轮奸的。
4、持枪强奸妇女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七、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
2、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
十八、猥亵儿童案:
涉嫌以性刺激、性满足为目的,猥亵儿童,情节严重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九、非法拘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二十、绑架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人质的。
2、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二十一、拐卖妇女、儿童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拐卖妇女、儿童的。
2、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3、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4、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5、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6、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二十二、诬告陷害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并由本人或者指使他人向国家机关告发的。
2、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虽不是直接向国家机关告发,但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
二十三、非法搜查案(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3、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
二十四、非法侵入住宅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
5、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十五、破坏选举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5、在选举期间对控告、检举在选举中营私舞弊或者违法乱纪行为的公民,进行压制、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
6、导致乡镇(县)级选举无法进行或者选举无效的。
7、实施破坏选举行为,取得县(市)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人大代表资格的。
二十六、重婚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本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
2、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二十七、拐骗儿童案
涉嫌拐骗儿童的行为,应予立案。
二十八、抢劫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2、(1)抢劫公私财物100元以上的。(2)犯罪分子使用药物麻醉等手段,致人昏迷伤害人身,进行抢劫的。
3、(1)抢劫公私财物1000元以上的。(2)入户抢劫的。(3)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4)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树额巨大的。(7)持枪抢劫的。(8)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9)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4、携带凶器抢夺的。
二十九、盗窃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
2、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其他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的。
4、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7、盗窃金融机构的。
8、盗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10、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三十、诈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
2、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4、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5、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十一、抢夺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抢夺公私财物。
2、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3、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4、一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
5、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三十二、敲诈勒索案
涉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三十三、妨害公务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2、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职务。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中,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十四、招摇撞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一贯或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
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的。
3、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
4、连续进行招摇撞骗,流窜作案的。
5、结伙招摇撞骗的主犯。
6、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重伤等严重后果以及政治影响极坏的。
三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一般是指多次或者大量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
2、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重要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3、造成恶劣政治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4、动机、目的十分恶劣,如出于打击报复或者诬陷他人的,等等。
三十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
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应予立案。
三十七、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案
涉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应予立案。
三十八、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应予立案。
三十九、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应予立案。
四十、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案
涉嫌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的行为,应予立案。
四十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应予立案。
四十二、传授犯罪方法案
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应予立案。
传授犯罪方法案,一般不另立案,按传授对象附入同类案件。
四十三、盗窃、侮辱尸体案
涉嫌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应予立案。
四十四、伪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
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
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
4、由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5、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十五、窝藏、包庇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窝藏、包庇的对象是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如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
2、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的。
3、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时间较长,致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的。
4、多次(3次以上)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等。
四十六、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
涉嫌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行为,应予立案。
四十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4、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5、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的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四十八、骗取出境证件案
涉嫌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通行证、旅游证、海员证、签证等出境证件,为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应予立案。
四十九、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
涉嫌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
五十、出售出入境证件案
涉嫌出售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
五十一、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
涉嫌采取盗取、拆毁、损坏、改变、移动、掩埋等手段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使其失去原有作用的,应予立案。
五十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冒充军人骗取政治荣誉、职务待遇或者其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2、冒充军人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十三、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
2、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的。
3、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3本以上的。
五十四、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
2、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的。
3、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3本以上的。
食品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多少食品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为:行为人生产销售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等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可以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应予立案追诉。食品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多少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关于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这个问题,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起诉或者审判所依赖的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条[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
一、盗伐林木案。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立案起点为一立方米至五立方米,幼树五十株至二百五十株;二、滥伐林木案。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立案起点为五立方米至二十立方米,幼树二百五十株至一千株;三、破坏集体生产案。故意毁坏林木、苗木,直接经济损失二百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
盗窃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一、盗窃案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 2、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其他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的。 4、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造成
林业刑事案件有什么立案标准 刑法规定的林业犯罪的罪名有很多,不同的罪名立案标准是不一样的,例如盗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是盗伐林区一立方米至五立方米,幼树五十株至二百五十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
火灾刑事案件立案有什么标准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因人为原因造成失火的,并且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等情形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导致死亡3人以上;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3、造成直接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一、轻伤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轻伤一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根据人体损害鉴定标准,法医鉴定为准,一级严重一些,二级轻一些,都是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严重侵害到他人、国家和社会的法益,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一般除了海关类、军队类等案件,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管辖。 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如下: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假酒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
赌博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故意毁坏财物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有以上情形应予立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根据相关规定,就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如下: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
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其次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即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了;最后该犯罪行为需要依据刑法相关规定给予刑罚处罚。
一、盗窃案:(刑法第264条)(一)盗窃价值2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1-8)为1000元),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符合立案标准。(二)盗窃价值6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9)为3万元);(三)盗窃价值4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9)为20万元);盗窃价值100万元以上的(特殊情形为70万元)可由中院管辖。特殊情形:1.曾因盗窃受过
涉林刑事案件怎样规定立案标准的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林木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的,就会构成犯罪。《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
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新旧条文对照解读第六十八条 串通投标罪第六十八条 串通投标罪2022版 〔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一条 〔帮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第一款)〕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二条 〔走私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