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2022年4月3日我局民警会同渔政部门在长江水域抓获正在非法捕捞鳗鱼苗的人员郑某兄弟二人,并当场查获鳗鱼苗249尾,后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批准逮捕。
一、案件背景:为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顺利实施,加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推进水域生态保护修复,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制定了《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
二、成功经验:
1、在该起案件侦办前期,公安、渔政部门联合办案,案发后渔政部门第一时间对禁渔区、禁渔期、禁用工具的初步判定、当场查获的涉案渔获物的种类、数量的甄别和清点,对公安机关判定罪与非罪、刑案是否成立提供有力的专业支撑。
2、办案民警在案发现场恶劣环境下克服困难,第一时间对捕捞工具予以扣押,对涉案鳗鱼苗进行清点,让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全程以录像形式固定证据,事后及时将鳗鱼苗放流,保护了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三、办案难点:
1、证据收集和固定。由于侦办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时为了收集证据,要求在第一现场及时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而此类现场经常是在船上、滩涂等地方,且嫌疑人为了躲避打击等因素而会选择凌晨作案,办案人员受限于自然环境、且出于安全考虑,往往会将涉案人员、渔获物等带回办案场所后再对渔获物进行清点或者称重,造成涉案人员不认同公安机关称重或者清点的渔获物的数量,且渔获物多为活物,尤其是鳗鱼苗属于高价值水产品,为保护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在清点、称重后都及时放流了,无法再次清点、称重,造成证据的灭失,影响后续刑事诉讼阶段证据的认定。
2、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公安机关往往简单地处理非法捕捞的渔民了事,没有打击幕后的非法捕捞组织者或者收购者,而正是这些人才是非法捕捞犯罪的源头和始作俑者,也是非法捕捞犯罪的最大获益者,是非法捕捞水产品刑案高发多发的主要诱因。
因此对于组织者以非法捕捞水产品刑案的主犯或者首犯依法追诉、严肃处理;对于收购者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从严从快打击处理。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以及量刑(刑法第340条)(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的;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战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新旧司法解释逐条对照红色字体为被修改条文,紫色字体为增删条文旧司法解释法释〔2000〕37号新司法解释〔2022〕12号为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为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我国刑法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规定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2、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3、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等。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
[刑法条文]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如何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1、区分合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的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根据《渔业法实施细则》第19条的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只要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七)其他情节
刑法解释: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义、量刑】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解释】本条是关于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水产品资源是重要的自然环境资源之一,是发展渔业生产的物质基础。但是,有些地方对水产品资源的保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1、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2、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标准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
您好,水产资源,包括具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财富。因此,我国法律规定不得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捕捞,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若违反此项规定,则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七)其他情节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概念是什么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水产资源,包括具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财富。为了加强对水产资源的保护,国家通过立法对水产资源繁殖、养殖和捕捞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国家鼓励、扶持外海和远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为首或者聚众捕捞水产品的;大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多次(三次以上)捕捞水产品的;采用毁灭性捕捞方法,造成水资源重大损失的;非法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名贵或者稀有的水产品的;非法捕捞、暴力抗拒渔政管理的等。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百
一、新刑法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量刑标准1、新刑法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量刑标准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故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等,才构成犯罪。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诉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第六十三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战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罪名渊源】本条系由79刑法第129条修改而来,刑法将法定刑由2年调整为3年,增加了管制刑种,并将其由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章移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章中。高法《罪名规定》、高检《罪名意见》将其解释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要看捕捞水产品的价值、有无其他从轻或从中情节。从犯一般在量刑时会较主犯轻。
通常在被公安机关传唤或已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反映情况。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不超过10天,在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情况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7天。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若对公安办案不服的,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量刑标准:(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