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环境、水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在立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分析(一)关于法律法规衔接问题
1、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协调问题按照全国人大环资委的意见,我国现行的与水环境、水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包括了《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乡规划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森林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11部。它们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属于同一位阶,具有同等的效力。如果不能相互协调,势必导致实施中出现问题,影响立法目的的实现。以《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为例。《水法》为了实现协调,在第八十一条规定:水污染防治,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但是不是这样就足够了呢?现实的情况表明显然是不够的。如《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水法》第十四条规定: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第十五条规定: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现在要问的是水污染防治规划与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治水害的规划关系是怎样的呢?一般认为,水资源保护规划包括防治水污染的内容,而防治水污染是水资源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两个规划在内容上显然很难分开;实际上是《水法》与《水污染防治法》在有关流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内容的规定方面存在某些重复。又如《水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再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第五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这显然是重复规定,这种重复规定是否意味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方面职责的重合或冲突。据我们所知,水利部和环境保护保护总都在草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办法或条例,这里是否也意味着存在一个协调、统一归口的问题。以上情况的出现,表面是部门利益的冲突,实质是法律授权时没有做出有效的协调。以上涉水的法律都具有很浓厚的行政管制法的特征,主要还是靠命令+控制”的模式来调整相应的法律关系的。因此,法律规范对于管理部门来说多是赋权性的,对相对人来说多是义务性的。正是对于一些交叉重叠性的事项授权不清、重复或重叠,导致了法律之间的不协调。
2、法律与配套法规的衔接问题所谓配套法规大致有两类:一类是法律明确授权要求制定的法规或规章;另一类是法律虽没有明确授权,但是为了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需要制定的法规或规章。第一类配套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法》第二章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水环境质量(或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第十八条授权国务院制定重点水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第二十条授权国务院制定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第二十三条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重点排污单位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管理的办法,第二十五条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第四十四条授权国务院制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水法》第三十九条授权国务院制定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第五十五条授权价格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费征收办法,等等。
第37条第2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8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
电动车在楼道里充电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等文件中有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关于外嫁女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在农村,有女无儿户父辈死亡,女儿出嫁被视为“绝户”。这种对妇女人格权利及地位的歧视,主要根源在于重男轻女封建思想。农村土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法院有权利冻结微信零钱。法院可以向相关部门发出协查公函,要求冻结某个微信钱包。法院冻结钱款一般情况下原因有两种,一种是诉讼保全或者诉前保全,第二种就是进入执行程序了。如果被司法冻结,释冻的方法或者是尽快履行义务,或者是找胜诉方协商还款,达成新的还款协议,胜诉方撤销强制执行后就能释冻,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
调整工作岗位需要协商一致,否则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您好,看店的人是您的员工还是什么人
你可以向规划部门反映,也可以向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反映
法律分析: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全责方应当赔偿网约车的误工费,即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
诈骗罪的定罪量刑及相关法律法规一、概念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
一、网贷无力还款如何处理有哪些相关法律法规1、网贷无力还款的可以申请展期,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申请,如果出借人同意的,则可以展期,也可以与出借人协商,对欠款进行分期偿还。否则可能面临对方提起的诉讼。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六
1、法律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就是说公司负责代扣代缴您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并且进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因此,通常情况下您自己是不必申报的。2、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12万以上),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
关于电动车进楼道内充电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禁止在高层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电瓶车不能再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车充电。违反行为的,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
一、医院医患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1、医疗伦理责任这要求医方履行告知义务、说明义务、隐私保密义务,帮助患者选择医疗方案和医疗措施等。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对病患提供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
编者按:不动产的执行,一直以来都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头戏,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现已撤销)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已经购得房屋,但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预查封。然,人民法院进行预查封的房屋,能否在执行阶段直接予以拍卖或裁定以物抵债处分给申请执行人? 一、预查封的含义根据
一、集体土地使用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建设”;《土地管理法》第43条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可见,农村土地可以出租用于农业建设,不能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土地出租是有条件限制的。2006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
尊敬的当事人,根据你向我咨询的问题,现有信息无法进行判断,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建议提供更为清晰的信息以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以确保你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若后续还有不明白的,可在对我进行追加咨询。
谁有权征收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
法律分析:物业无权要求业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除非业主自愿或者其他必须情形。有的物业在对非小区业主都有登记,属于治安防范的。物业要保存租户信息不外泄,如果真要提供,可以在身份证复印件上写“本复印件仅作为物业备案登记,如作它用,一律无效”,签上名字。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
通事故赔偿标准:车辆停运损失费及相关法律法规(一)车辆停运损失费的概念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人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二)车辆停运损失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