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亮律师
本文以本人所办理的一起案件为背景,该案债权人某经贸公司首先依据《借款合同》约定的管辖规则通过申请民商事仲裁确定了合法债权;
其次债权人通过执行程序实现了小部分债权,后执行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再次,债权人依法向江苏省高院申请执行复议,但被法院驳回复议申请;
最后债权人委托我们代理此案,通过另行诉讼的方式再次确认了合法债权,该案最终债权人胜诉。现围绕该案的全部经过,从几个方面对本案事实、管辖问题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阐述、分析。
案件简介
一、某经贸公司系依法取得中国银监会批准的从事金融借款业务的有限公司,对外依法放贷属于其合法经营的范围。2016年6月X日,原告经贸公司与吴某某、张某某(两被告系夫妻)签订了《贷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约定吴某某、张某某向原告经贸公司借款人民币600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6年6月X日至2021年6月X日止;贷款利率为年利率为15%,违约逾期利率为每日按剩余尚欠借款本金的0.2%计算,合同约定由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管辖。
某经贸公司于签订合同当日按约向吴某某、张某某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了合同借款600万元整。
二、签订借款合同当日,某经贸公司与张某某签订《抵押合同-房屋抵押》,张某某以其名下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内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三、后因两债务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某经贸公司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经审理后做出来某经贸公司胜诉的裁决,借款本金580余万及相关利息等。
四、前述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吴某某、张某某仍未履行偿债义务。某经贸公司向抵押财产所在地苏州市中院申请执行,苏州市中院于2017年3月立案受理后指定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执行该案。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仅执行到位38万元余,其余执行案款未执行到位,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于2017年10月作出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五、2019年10月,苏州市中院认定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程序违法,仲裁裁决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经贸公司的执行申请。
后某经贸公司按苏州中院执行裁定书指引向江苏省高院申请执行复议,但被高院告知不属于复议的范围,并建议某经贸公司另行诉讼确认债权。
同时,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在针对张某某的另案执行中,于2019年9月对张某某名下的上述抵押房产进行了司法拍卖,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849万元,执行文书上显示案涉抵押房屋的第一抵押权人为某经贸公司。
该房产系另案崔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的涉案财产,侦查阶段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首查封,现进入执行程序,崇川法院具备处置权。
2019年9月,买受人奚某某以849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截止本案判决时该拍卖款尚未处置。
案件焦点
1、本案是否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债权人经贸公司能否再次通过诉讼途径实现合法债权?
2、债权人经贸公司的借款债权是否成立?其是否对案涉抵押房屋的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代理思路
一、本案是否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债权人经贸公司能否再次通过诉讼途径实现合法债权?
接手本案后所遇到的第一大难题就是本案是否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债权人经贸公司能否再次通过诉讼途径实现合法债权?
首先本案债权人已经过民商事仲裁并已经在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部分债权;执行案件被裁定终本后,苏州中院却以仲裁程序违法为由裁定驳回了债权人经贸公司的执行申请。
苏州中院据以作出适用执行裁定的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苏州中院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进行仲裁程序时未依法保障被申请人的程序权利,仲裁程序违法为由,径行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我们经过仔细研究苏州中院的裁定书及适用的法条依据,发现苏州中院所作出的裁定是错误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针对仲裁程序违法,执行法院应当对此做出裁定不予执行,债权人可以另行诉讼或重新达成仲裁协议进行仲裁;
但是苏州中院却作出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并要求经贸公司在十日内向江苏高院申请执行复议。某经贸公司随即向江苏高院申请复议,但却被江苏高院驳回。
在此情境下,债权人某经贸公司面临既极有可能无法另行诉讼确认合法债权,又无法提供执行复议程序纠正苏州中院的错误裁定。
与此同时,案涉抵押房屋因另案执行法院的拍卖已成交且拍卖价款亦缴存至法院账户,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行使优先受偿权亦被拒绝。
对此,我们通过全面检索全国各地的案例为本案债权实现寻找新的出路,后终于在无讼案例检索平台上检索到与本案案情极其相似的四则胜诉裁判案例,裁判理由:无论是执行复议、还是另行诉讼,法律设置这些救济措施的目的既是为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程序权利,更是为了保障债权人通过合法途径实现债权。
在执行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后,如不允许债权人另行诉讼,又阻断债权人申请执行复议,那么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将无法在法律设置的救济途径中得以实现。
因此,应当允许债权人通过另行诉讼的方式以实现合法债权。前期工作准备充分后,我们即向被告人住所地法院提起了诉讼,受理法院历经两月才最终作出受理决定,可以看出我们前期所作出的努力没有白费,受理法院也最终采纳了我们提出的观点和裁判案例。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两被告的代理律师提出,借贷双方无借款合意,双方从未就借款达成任何借款意向。原、被告之间名为借贷,实为投资。
被告张某某及相关联人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XXX法院判处刑罚。原告所主张款项应当通过刑事案件追缴返还程序、执行程序实现,而非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进行主张。
故原告诉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针对被告代理律师的抗辩理由,我方根据全案证据对其进行了全面的反驳,从被告自身调取的相关刑事案件卷宗来看,刑事裁判并未将某经贸公司列为被害人,某经贸公司不应通过刑事追缴程序实现债权。
二、债权人经贸公司的借款债权是否成立?其是否对案涉抵押房屋的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于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无借款合意,双方未达成借款意向,涉案合同名为借款,实为投资。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有书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该笔贷款的用途、金额、付款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两被告均在合同上签名、捺印,原告经贸公司也加盖印章并依约向被告指定的专用账户放款,双方的意思表示均真实,且被告认为该笔借款为投资并无证据佐证。
关于涉案抵押合同的效力以及原告对抵押房产是否享有优先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同时,根据该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被告张某某与原告经贸公司于2016年6月签订的抵押合同将案涉房产抵押给原告,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虽然XXX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认定该房产系崔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的涉案财产,但被告亦无证据证明原告经贸公司在签订该抵押合同时知晓该情况,或者存在其他恶意情形,故应推定原告某经贸公司是善意的。
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的正常,促进经济的有序发展的角度,对原告某经贸公司所主张的抵押优先权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一、两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某经贸公司借款本金553万元余;
二、两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经贸公司2016年12月当期利息114458.82元;
三、两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经贸公司违约金2478284.71元(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四、原告某经贸公司有权对被告张某某名下的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的抵押房屋所拍卖的价款在在抵押登记范围内优先受偿。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律师分析
本案关于借款事实的证据是特别充分的,关键点在于经过执行程序后的债权能否再次通过诉讼程序得以确认,如不能另行诉讼确认合法债权,那么案涉抵押房屋拍卖成交所得的价款将被另案执行法院进行案款分配给其他债权人,本案债权人的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将无法得到实现。
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我们代理案件后十分谨慎,既在规定时限内申请执行复议,又向相关法院申请执行案款的参与分配,也经过了长期反复的案例检索工作,最终还是通过活生生的案例为我们的诉讼思路提供支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主要是针对执行案件本身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针对的是仲裁裁决违法等事由。
本案苏州中院以仲裁程序违法,未保障债务人答辩及举证质证等程序权利为由否定仲裁裁决的效力,作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但苏州中院却径行作出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其处理结果与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均无法对应,其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本身就是一个错误的裁定。
因此,本案的实质应是仲裁裁决存在程序违法事由而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而并非执行案件本身不符合受理条件,债权人仍然有权通过诉讼程序确认并实现合法债权。
问: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执行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依职权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如何救济?今日要闻目前,民事诉讼法对于驳回执行申请裁定如何救济并无明确规定,但从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实务做法和执行法理论看,由申请执行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是比较合适的。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均明确
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且该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1)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2)金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计算出具体数额;(3)交付的特定物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4)行为履行的标准、对象、范围不明确。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
如果是一般的执行申请被驳回的,可以在符合执行申请条件后,再次提出。如果是仲裁执行,那么对于法院驳回执行申请后不能再申请执行,根据申请人不同的情况可以进行起诉。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不予执行后果:仲裁裁决被人
再审驳回申请检察院抗诉的一般没有期限。再审被驳回,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该抗诉期无期限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院建议或者抗诉。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院建议或者抗诉。 再审中止执行的依据是什么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
再审驳回不能向最高院申诉。如果省高院再审驳回申请,法院内部的救济程序基本走完了,只能申请检察监督。申请检察监督应到做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申请,该检察院经过审查,如果认为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有问题,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其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原则上法院无需再审查,直接进入再审审理程序并做出相应裁判。高院再审驳回抗诉在哪里开庭如果被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可以向同一
一般在三天之内决定,如果不能立案会通知当事人。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可以立即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检察机关受理后,要在三个月内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1)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2)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3)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4)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
生效法律文书一般确认的都是当事人的债权权利和其他权利,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相关权利进行处分,包括放弃。
___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执字第号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立案执行。经审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____
拆迁一般是以货币补偿金额或者产权调换,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
法院对无财产老赖怎么执行
如果是执行案件,写生效判决书的相应文号。 如果只是民事起诉,立案,还没有生效法律文书
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
【法律意见】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指你有能力履行该义务但是却采用逃避、转移财产或其他方式不履行法律义务。2、如果不履行义务会被法院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成为失信人员。3、法院判断你是否有履行能力是通过你的综合情况来判断,看你是否有高消费行为,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所以即使你名下没有任何财产也可能会被判断为有履行能力。【法律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
生效法律文书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或劳改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一、生效法律文书是什么意思1、生效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律师等在解决诉讼和非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也包括司法机关的非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文书即判决书生效后,履行人就有了一定的履行义务,履行人未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的,就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义务,需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送达方式人民法院对在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
关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权受让人属于权利承受人基于上述两条,在执行
【法律意见】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指你有能力履行该义务但是却采用逃避、转移财产或其他方式不履行法律义务。2、如果不履行义务会被法院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成为失信人员。3、法院判断你是否有履行能力是通过你的综合情况来判断,看你是否有高消费行为,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所以即使你名下没有任何财产也可能会被判断为有履行能力。【法律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
省高院驳回的再审裁定可以向最高院申诉。我国民事诉讼中提起再审的时间是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六个月内提出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我国刑事诉讼中再审期限一般可以在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但满足特定条件(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或者原审被告人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