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当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
配置的辅助器具应当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支付。
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对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第二十四条 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五级伤残计发18个月,六级伤残计发16个月,七级伤残计发14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2个月,九级伤残计发10个月,十级伤残计发8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五级伤残计发16个月,六级伤残计发14个月,七级伤残计发12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0个月,九级伤残计发8个月,十级伤残计发6个月。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54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因工死亡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供养关系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供养亲属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
(四)无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提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五)供养亲属为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公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六)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提交民政部门的证明;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从作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按新的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供养亲属应当在30日内报告经办机构,经办机构从条件发生变化的次月起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职工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还已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领取的职工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二十九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与基本养老保险同步调整,并报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注销的,工伤保险费及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的费用,按上年度实际支出标准的1.3倍计算,一次性拨付10年的费用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和发放。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照统筹地区规定应当由原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拨给经办机构,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二)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由原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年度实际支出标准的1.2倍计算,预留费用至统筹地区居民平均预期寿命(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预留至年满18周岁),由原用人单位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和发放。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不转入承继单位的,有关工伤保险费用及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职工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工伤发生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属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职工发生工伤,承包方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发包方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法定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在法定住所地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地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在生产经营地办理。
第三十五条 中央驻桂单位、自治区直属单位的工伤保险参加自治区本级统筹。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拖欠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2021年1月17日,国家统计局发布《2020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公布2020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189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31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2020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3834 元×20=87668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87668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2011〕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衣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新《条例》的贯彻实 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事业单位等参保缴费问题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新《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其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缴费费率为0.5%。
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其所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纳入该单位当年预算予以解决。
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职工,在新《条例》实施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按新《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新《条例》实施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问题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二)异地就医往返途中所需交通、食宿费标准。工伤职工经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其所需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
1.异地就医往返途中乘坐的交通工具限为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不包括旅游船)、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和飞机),所需交通费凭据报销;
2.异地就医往返途中所需住宿费凭据报销,每人每天最高限额为110元;
3.异地就医往返途中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40元。
(三)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次性工伤保险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四)新《条例》实施前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在201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费用(不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新《条例》和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切实加强贯彻实施新《条例》的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衔接;要以新《条例》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健全机构,加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队伍建设;要加强与财政、卫生、安监、工会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新《条例》的贯彻实施。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退休养老金调整广西目前执行的是2019年的退休养老金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10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直属、中央驻桂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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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急救的,可以就近救治,但伤情平稳后,应当转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需要工伤康复的,应当在协议康复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超出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二十六条职工停工留薪期
上海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1.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
湖北省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22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34个月,六级伤残为28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2022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38483.70元/年×20年=769674元。2022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8483.70元2022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23539.30元;2022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8697.30元2022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4823.90元2022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8220元2022年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9019元2
1.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2.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天数。3.工伤期间工资=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之日止的工资福利收入。4.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省内规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按伤残等级确定的月数。6.伤残津贴。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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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死亡赔偿是怎样的一、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2020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下: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