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行政执法过程中常见的七种责任主体行政行为资格包括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企业法人分公司、企业法人子公司、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行政处罚对象的资格相关内容请阅读下文。
如何准确地认定行政处罚对象的资格
在行政执法办案过程中,首先要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认定,特别是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不论是简易程序案件还是一般程序案件,行政处罚主体性质的认定直接影响整个行政处罚案件是否合理合法。
因此,如何准确地认定行政处罚对象的主体资格,成为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下面就工商部门行政执法过程中常见的七种责任主体行政行为资格问题,做一些归纳和探讨。
1、公民
对于公民的认定,目前都不存在问题。《行政处罚法》规定,年满14周岁的能够正确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自然人都具有行政责任能力,都可以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
而对未满14周岁的人和精神病人应排除在外,不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以其个人或家庭作为经营主体的,在行政处罚时应当以公民或个人进行定性处罚。
3、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其所有经营活动的结果都最后归结为自然人来承担。
因此在行政处罚中应当将个人独资企业也认定为公民或者个人性质进行处罚,而不应当将其定性为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
4、个人合伙企业
个人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因此,在行政处罚中应当将个人合伙企业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并定性为公民或个人性质。
5、企业法人分公司
公司可以成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等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它还是有责任能力的,只是不象法人那样具有完全独立的责任能力,而只是具有相对独立的一般以法律规定或法人授权范围内的责任能力。
因此,具有营业执照、能够相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分公司可以成为行政处罚的责任对象,如其实施了行政违法责任,可以由其独立承当行为责任。
6、企业法人子公司
企业设立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子公司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然也应当依法独立承担行政责任,不能将子公司违法的责任由设立它的母公司来承担。
7、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分为两类:一是相对独立性的分支机构;二是非独立性分支机构。这种独立性与非独立性分类是以是否领取营业执照来划分的。
对于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如有受行政处罚的情形,被处罚对象应为该分支机构。对于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如有受行政处罚的情形,被处罚对象应为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
综上所述,工商部门在执法办案中,办案人员应全面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资质、资格等证明文件,认真审核其行政法律地位,才能准确地确定行政处罚对象的主体资格。
一、如何认定行政处罚中的行为轻微行政处罚中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是一般是指初次违法,并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发生,社会危害性少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
如何准确认定立功 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具体来说: 1、一般立功: (1)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注意这里揭发和检举的是他人的犯罪行为,如果是自己的行为,则是坦白或者自首,不属于立功。 (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这里的重要线索,指的是对侦破案件具有决定意义的线索,根据犯罪人向司法机关提供的这些重要线索,司法机关应该进行查证。 (3)阻止他人进行犯罪活动。犯
1、公民对于公民的认定,目前都不存在问题。《行政处罚法》规定,年满14周岁的能够正确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自然人都具有行政责任能力,都可以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而对未满14周岁的人和精神病人应排除在外,不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2、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以其个人或家庭作为经营主体的,在行政处罚时应当以公民或个人进行定性处罚。3、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
1、在行政处罚中的直接责任人,往往指的是直接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人,以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各相关部门的主管等承担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2、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在行政处罚中,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情节严重或者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法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包括:1.违法行为有较严重后果的;2.行为人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的违法行为的;3.打击报复证人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你好,按照规定是算的
一、行政处罚中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两年。《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要正确理解该条的规定,应把握三点:(1)该条的“发现时间”是指行政机关的立案时间,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2)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期限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
如何认定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及责任人 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是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必备条件。如何认定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及责任人是行政审判中的难点问题。本文就认定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谈谈个人浅见。 一、关于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认定。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一般是由行政相对人的主观过错、实施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过程及其危害后果三个方面构成的。 (一)关于行政处罚认定行政相对人的主观过错问题。 行政相
1、对于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如何处置,目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无具体的规定。2、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一)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一)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三)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
专业分析:1、对于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如何处置,目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无具体的规定。2、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一)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一)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三)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
1、对于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如何处置,目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无具体的规定。2、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一)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一)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三)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
在行政处罚中,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情节严重或者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法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包括:1.违法行为有较严重后果的;2.行为人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的违法行为的;3.打击报复证人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一、对于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没收的矿产品,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给受害人的以外,应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将其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结案的条件:(1)执行完毕的。(2)终结执行的。符合终止执行条件终止执行的。(3)当事人未自动履行且经行政部门督促当事人扔拒不履行,但行政部门部门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纪律处分的,结案前应当已经依法移送。执法实践中,对于立案以后、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违法行为得到纠正且违法状态消除,违法后果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结案;立案以后,因责任主体灭
被处罚人拒绝签收告知笔录,一般采用留置送达,找两个不相关的证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并注明被处罚人拒绝签收的理由。公告送达一般是无法找到被送达人时才用,比如说在相应的报纸上发一个月
1、所谓行政违法构成是指构成行政违法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和客观条件的总和,它是确认行政违法行为从而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根据。行政违法的构成除了主体要件外,还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2、主观要件行政违法的主观要件是指行政违法主体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凡故意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都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3、客观要件行政违法的客观要件是指
行政处罚没收的物品,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
1、对于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如何处置,目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无具体的规定。2、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一)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一)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三)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
法律分析若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的,需要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追究责任;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并且对该机关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