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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前30日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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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前30日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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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从上述法律规定的层面来看,并未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但部分地区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提前告知劳动者以及未告知的法律后果存在具体的规定,以北京地区为例,《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进一步分析上述规定可以拆解出如下层次的规定:一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二是如果用人单位的意向为续订劳动合同的,即使未提前30日告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额外的惩罚性赔偿;三是如果用人单位的意向为终止劳动合同(即不续订劳动合同)的,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则会产生惩罚性赔偿,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如果对于这条规定粗略的来看,可能会很容得出没有提前30日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应当赔偿一个月工资的结论。但《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30日的赔偿金与一个月的工资之间是有差异的。

关于月计薪天数以及日薪金额的标准如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1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

因此,未提前30日通知终止劳动合同,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如果延迟30日的,应当支付30日工资的赔偿金,即月工资收入/21.75*30日。

显然,在极端情况下,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赔偿金是高于一个月工资的。但是,对于这个小问题,司法实践中却存在不同的认识,如果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到底是支付一个月工资还是30日的工资存在不同的判例。

在 (2016)京01民终653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沃尔玛延庆分店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李杰。

因沃尔玛延庆分店未提前30日将终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李杰,故其应当按照李杰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30日工资的赔偿金3167.02元÷21.75天×30天=4368.30元,现李杰向沃尔玛延庆分店主张3100元,未主张部分视为放弃,故沃尔玛延庆分店应当支付李杰代通知金3100元。

上述案例明确了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终止的赔偿金的计算发放为终止劳动合同前的上月工资/21.75*未提前通知的期限(最长为30日)。

而在(2022)京02民终7196号判决书中,法院判令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应当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法院认为,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未提前通知劳动者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法院依据之前生效裁决书确定劳动者上月工资数额予以核定(上月工资总计3098元: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工资3000元、提成98元)。

综上,陈伟要求鑫利源公司支付未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30天工资3098元,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改判了裁决认定的金额,仲裁的计算方法为:3000元/21.75*30=41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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