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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法院管辖的格式条款,即使加粗处理,不足以证明履行了提示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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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法院管辖的格式条款,即使加粗处理,不足以证明履行了提示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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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法院管辖的格式条款,即使加粗处理,不足以证明履行了提示注意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营公司提供的《服务协议》虽存在管辖条款,该条款亦予以加粗处理,但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不足以证明已向消费者履行了提示注意义务。

因此,该协议管辖条款对本案消费者不产生管辖约束效力。本案系合同纠纷,应按照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

 

【裁判简述】(2017)津01民辖终53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上诉人公司负责管理运营官网,《XX旅行网服务协议》虽存在管辖条款,该条款亦予以加粗处理,但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已向上诉人履行了提示注意义务。

因此,该协议管辖条款对本案消费者不产生管辖约束效力。本案系合同纠纷,应按照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上诉人现起诉请求返还酒店预订款4343元,诉讼请求并非履行合同应支付的相应对价,争议标的不属于给付货币,应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返还酒店预订款,履行义务方为被上诉人,故被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上××市长宁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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