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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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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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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合伙人是个人,而且必须是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就是合伙公司代表人,他的职务相当于法人代表。

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对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给付债务,合伙人没有抗辩理由:注意,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因为若干合伙人在执行活动中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年代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专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属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即债权人的债务有限合伙人只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也即最大赔付额为认缴的出资额。

而普通合伙人要用自己的个人所有资产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合伙企业法》第57条的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财产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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